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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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将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生存保险金
在本合同生效日当日、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及保险合同期满日,本合同有效且被保险人仍生存的,本公司将按照下列约定给付生存保险金,直至本合同终止:
(一)在本合同生效日当日,本公司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的20% 给付生存保险金;
(二)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65周岁之前的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本公司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生存保险金;
(三)被保险人65周岁之后(含65周岁)的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及保险合同期满日,本公司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的40% 给付生存保险金。
二、祝寿金
(一)被保险人生存至满66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本公司按累计已交保险费的50%给付第一次祝寿金;
(二)被保险人生存至满80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本公司按累计已交保险费的50%给付第二次祝寿金。
三、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将按照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及其利息,本合同终止。
(一)被保险人在年满65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之前身故,身故保险金为下列两者的较大者:
1、身故日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2、累计已交保险费的100%。
(二)被保险人在年满65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及之后身故,身故保险金为下列两者的较大者:
1、身故日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2、累计已交保险费的20%。
(三)身故保险金的利息自被保险人身故之日起计算至本公司做出理赔决定之日为止,但最长不超过一年。该利息按计息期间本公司公布的存款利率计算。
四、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全残,本公司将按照下列约定给付全残保险金及其利息,本合同终止。
(一)被保险人在年满65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之前全残,全残保险金为下列两者的较大者:
1、确定全残日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2、累计已交保险费的100%。
(二)被保险人在年满65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及之后全残,全残保险金为下列两者的较大者:
1、确定全残日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2、累计已交保险费的20%。
(三)全残保险金的利息自被保险人确定全残之日起计算至本公司做出理赔决定之日为止,但最长不超过一年。该利息按计息期间本公司公布的存款利率计算。
保单红利的确定
本合同的红利分配方式包括年度红利和特别红利。
一、年度红利
本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在每一个保单年度的保险合同周年日,如果本合同仍然有效,在符合保险监管机关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本公司将根据上一会计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是否向投保人进行红利分配及分配方案。
在每一个保单年度,本公司将向投保人提供一份红利通知书,告知年度红利分配情况。
二、特别红利
自第五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之后,因保险合同解除、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保险期间届满、发生责任免除事项等情形导致本合同终止时,本公司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进行核算,若确定有红利,则将该红利以特别红利的形式分配。
上述特别红利的数额可能因保险合同特性(包括交费期间、基本保额、保单年度、性别、投保年龄等)的差异而有所不同。
红利是不保证的。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不参与红利分配。
保单红利的领取
一、投保时投保人可选择以下任何一种年度红利领取方式:
1、累积生息:年度红利留存在本公司,按本公司每年确定的利率储存生息,并于投保人申请领取或本合同终止时给付。该利息按计息期间本公司公布的存款利率计算。
2、抵交保费:年度红利用于抵交下一期的应交保险费,如果抵交后仍有余额,则用于抵交以后各期的应交保险费,但该余额不计利息。交费期满后,抵交保费方式自动变更为累积生息方式。投保人同时投保附加万能险的,在投保时可以选择将年度红利转至万能险项下的个人账户。年度红利领取方式一经选定,将一直采用至投保人书面通知本公司变更领取方式为止。
如果投保人在投保时既没有选择年度红利领取方式也没有选择将年度红利转至万能险项下的个人账户,则本公司采用累积生息方式办理。
留存的年度红利与累积利息不参与红利分配。
二、特别红利将在合同终止时一次性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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