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按照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1、生存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19周岁、20周岁、21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结束时仍生存,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 %给付生存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25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结束时仍生存,我们将按
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60%给付生存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3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结束时仍生存,我们将按
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20%给付生存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生日与保单周年日为同一日, 则被保险人年满18/19/20/21/25/3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分别为被保险人生日当天。
2、身故/全残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将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已缴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已缴保险费包含依照本合同第4.3条以保险费自动垫缴方式垫缴的保险费。
本合同所称全残,指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下列任何一种情形:
(1) 双目永久完全失明(注①,⑤);
(2) 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3) 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4)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注①,⑤)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
(5)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注①,⑤)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6) 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注②,⑤);
(7) 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注③,⑤);
(8) 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
作,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注④)。
注:① 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 度,并由我们指定的有资格的眼科医生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② 关节机能的丧失是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③ 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是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④ 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是指:
(1)穿衣:自己能够穿衣及脱衣;
(2)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
(3)行动:自己上下床或上下轮椅;
(4)如厕:自己控制进行大小便;
(5)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
(6)洗澡:自己进行淋浴或盆浴。
⑤ 所谓永久完全是指自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诊断之日起经过180天的治疗,机能仍然完全丧失,但眼球摘除等明显无法复原的情况,不在此限。
3、 满期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我们将根据您的选择,按照以下约定给付满期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1)您选择的保险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时起,至被保险人年满3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止的,我们将按保险期间届满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已缴保险费给付满期保险金;
(2)您选择的保险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时起,至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止的,我们将按保险期间届满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已缴保险费的200 %给付满期保险金。
红利的分配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享有分红权益。我们每年将根据上一会计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确定红利分配方案,但红利是不保证的。
我们将每年向您寄送红利派发通知书。
红利的领取方式
您在投保时可以选择以下任何一种方式领取红利:
1、 现金领取;
2、 累积生息:红利将留存在本公司,按照红利累积利率以年复利方式累积,在您申请领取时或本合同终止时给付;累积生息的红利在本合同效力终止期间不计息,在合同效力终止时停止计息;
3、 抵缴保险费:红利将留存在本公司,用于抵缴到期保险费。如果本合同在缴费期间届满后仍然有效,并且您在缴费期间届满前没有通知我们缴费期间届满后的红利领取方式,我们将按累积生息方式办理。
如果您没有选定红利领取方式,我们将以累积生息方式办理。
红利领取方式的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书面形式申请变更红利领取方式,经我们审核同意并在本合同上批注或出具批单或与您订立书面变更协议后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