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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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疾病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其年满85周岁的保单年度末之日24时前,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它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将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疾病身故保险金由以下两部分组成:
(1)被保险人身故当日二十四时的个人账户价值;
(2)风险保额。
若被保险人在其年满85周岁的保单年度末之日24时后,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它原因导致身故,我们将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日二十四时的个人账户价值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护理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其年满85周岁的保单年度末之日24时前,进入符合本合同约定的长期护理状态, 并在观察期结束后仍处于长期护理状态的,我们将给付护理保险金,可用于支付被保险人所需的护理服务与费用;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护理保险金由以下两部分组成:
(1)观察期结束当日二十四时的个人账户价值;
(2)风险保额。
若被保险人在其年满85周岁的保单年度末之日24时后,进入符合本合同约定的长期护理状态, 我们将按提交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当日二十四时的个人账户价值给付护理保险金,可用于支付被保险人所需的护理服务与费用;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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