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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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按本合同(不含其它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准,计算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日止,所应交保险费总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满一周年的合同生效对应日,及自该日起每届满一周年的合同生效对应日(本合同期满日除外)仍生存的,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生存保险金。
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到达本合同期满日仍生存的,我们按本合同(不含其他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准,计算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满期日止,所应交保险费总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保单红利
红利的确定
本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您有权参与分红保险业务可分配盈余的分配。但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不分配红利。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每年根据本保险上一会计年度的业务经营状况,在符合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下,确定当年度红利分配方案。
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且具有波动性。
红利分配日
红利分配日为合同生效对应日,但如果您的合同生效对应日在六月一日之前的,则红利分配日为六月一日。您可以通过我们的网站或客户服务热线了解红利公布情况。我们将给您寄送本合同的红利通知书。
红利给付方式
您在投保时可选择下列两种给付方式中的一种:
(一) 抵交保险费(仅限分期交付保险费的选择):红利用于抵交续期保险费,若不足抵交一期保险费的,不足部分的保险费须一并交付;若有余额,我们每年按红利累积利率累积计息至下一个保险费应交日。利率以我们公布的红利累积利率为准。本合同交费期间届满后,如您未重新选择红利给付方式,红利给付方式将以累积生息处理;
(二)累积生息:红利按我们每年宣告的红利累积利率以年复利方式累积计息,直至您申请领取时,或至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时,由我们一次给付给您。但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红利不累积生息。
红利给付方式变更
您可以于本合同有效期间内,书面申请变更红利给付方式。但您的申请应在合同生效对应日的三十日前到达,下一保险单年度内的红利依照变更后的红利给付方式给付。
如您在同一保险单年度内有一次以上的变更申请的,我们以合同生效对应日的三十日前最后到达的书面申请为准。
如您未选择红利给付方式,我们应以书面通知您限期选择,您逾期不选择的,红利以累积生息方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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