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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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1.特别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犹豫期结束后的次日零时仍生存,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20%给付特别保险金。
2.生存保险金
从本合同生效后的第1个保险单周年日(含)开始至被保险人年满65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含),若被保险人每个保险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将于每个保险单周年日按基本保险金额×20%给付生存保险金。
3.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以下两者较大者承担保险责任,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① 累计所交保险费(不计息);
② 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4.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65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将按累计所交保险费(不计息)给付满期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累计所交保险费: 若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未发生减少基本保险金额: 累计所交保险费=本合同的期交保险费×已经过并实际交纳了保险费的期数; 若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发生一次或多次减少基本保险金额: 累计所交保险费=最近一次减少基本保险金额变更后的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本合同的期交保险费×已经过并实际交纳了保险费的期数。
保单红利
我们每年将根据上一会计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经营状况确定本年度红利分配方案,保单红利是不保证的。在本合同有效期间的任一年度内,若确定本合同有红利分配,我们将于红利分配日派发本年度红利,且向您寄送本年度红利通知书。 您申请投保时可以选择下列3种方式中的任何一种红利领取方式:
1.现金领取;
2.累积生息。本合同的红利根据我们已公布的红利累积利率按年复利方式累积,不足一年按天以单利累积计算。本合同累积的红利将于您请求时给付,或至被保险人身故或本合同终止后给付;
3.抵交保险费。红利用于抵交应交保险费,抵交后余额不计利息。交费期满后仍属有效的合同,若您于交费期满前未通知我们交费期满后的红利领取方式,我们以第2种方式办理。 若您在投保时没有选定红利领取方式,我们将以上述第2种方式办理。
除本合同中另有约定,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您享有变更红利领取方式的权利,变更后的领取方式仅适用于变更后分配的红利,且不影响变更前已分配的红利。
红利分配日为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某一会计年度内该保险单周年日与我们确定红利分配方案日的较晚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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