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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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将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养老年金
本合同提供的养老年金首次领取日分别为被保险人55周岁(女)、60周岁和65周岁(男)的保险合同周年日。本合同提供的养老年金领取期分别为保证二十年和保证三十年。养老年金首次领取日和养老年金领取期由投保人在投保时自行选择。一经确定,本公司将不再接受投保人的变更申请。
自养老年金首次领取日起,若被保险人生存,则本公司将按月向养老年金受益人给付养老年金,直至养老年金末次领取日为止。前十二个月,月度的养老年金等于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此后每十二个月,月度的养老年金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5%单利递增。
本合同的养老年金首次领取日、养老年金末次领取日和基本保险金额将载明于保险单或批注上。
二、全残额外养老年金
在养老年金领取期内,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导致本合同约定的全残,则自被保险人全残后,本公司还将按月向养老年金受益人给付全残额外养老年金,直至养老年金末次领取日为止。每月的全残额外养老年金等于当月的养老年金。
三、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养老年金首次领取日前身故,则本公司将给付身故保险金及其利息,本合同随之终止;身故保险金的利息将自被保险人身故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超过一年。
身故保险金为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
1、身故日本合同的保证现金价值;
2、本合同所有已缴保险费。
在养老年金领取期内,若被保险人身故,则本公司将继续向身故养老年金受益人给付养老年金和全残额外养老年金(若有),直至养老年金末次领取日为止。若该身故养老年金受益人在养老年金末次领取日前身故,本公司将向身故养老年金受益人的继承人一次性给付养老年金领取期内尚未给付的养老年金和全残额外养老年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本合同有权参与本公司分红业务的盈余分配。在符合保险监管机关有关规定的前提下,由本公司全权决定每年的红利分配方案。红利是不保证的。
在每一个保险合同周年日,若本合同仍然有效并已缴付所有到期保险费且第二个保单年度的应缴分期保险费也已全部缴付,本公司将向投保人进行红利分配,并向投保人提供一份红利通知书。
投保人可选择以下任意一项红利运用方式,若没有在投保单上作出选择,本公司将以方式三处理所获分配的红利:
一、现金给付;
二、缴付到期保费;
三、留存于本公司享有累积生息。对于留存于本公司的红利,本公司将按每年确定的红利累积利率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并在红利通知书中公布。留存于本公司的红利及其累积生息将不参与本公司分红业务的盈余分配。投保人可随时申请领取留存于本公司的红利及其累积生息。本合同效力中止或终止时,本公司将向投保人一次性给付留存于本公司的红利及其累积生息。
红利运用方式一经选定,将被一直采用,直至投保人另行书面通知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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