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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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身故、全残给付
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按照下列情形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致成一项以上全残情形时,该给付以一项为限:
1)如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申请人所备齐的理赔材料时个人账户尚未建立的,则我们将按照所缴纳的保险费的120%(百分之一百二十)给付身故、全残保险金;
2)如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申请人所备齐的理赔材料时个人账户已经建立的,则我们将按照个人账户价值的120%(百分之一百二十)给付身故、全残保险金。
该个人账户价值以我们收到保险金申请人备齐的理赔材料并接受理赔申请后的下一个计价日的投资单位卖出价计算。
若上述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18周岁,则我们按当时账户设立情况,以已缴保费或个人账户价值的100%(百分之一百)给付身故保险金。
2、航空意外身故、全残额外给付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搭乘民航班机且在民航班机上时发生意外伤害事故,自航空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按照下列情形额外给付航空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致成一项以上全残情形时,该给付以一项为限:
1)如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申请人所备齐的理赔材料时个人账户尚未建立的,则我们将按照所缴纳的保险费的100%(百分之一百)额外给付航空意外身故、全残保险金。
2)如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申请人所备齐的理赔材料时个人账户已经建立的,则我们将按照个人账户价值的100%(百分之一百)额外给付航空意外身故、全残保险金。
该个人账户价值以我们收到保险金申请人备齐的理赔材料并接受理赔申请后的下一个计价日的投资单位卖出价计算。
若当时的已缴保费或者个人账户价值高于200 万元人民币的,则该项给付以200 万元人民币为限。
3、满期给付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期满当日24 时仍生存,本合同效力终止,则我们按照当时的个人账户价值给付满期保险金。该个人账户价值以期满日的下一个计价日的投资单位卖出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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