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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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保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当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本公司按已交保险费的105%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保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本公司按以下约定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
1、若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到达年龄未满18周岁,本公司按已交保险费的120%给付身故保险金;
2、若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到达年龄已满18周岁但未满41周岁,本公司按已交保险费的160%给付身故保险金;
3、若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到达年龄已满41周岁但未满61周岁,本公司按已交保险费的140%给付身故保险金;
4、若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到达年龄已满61周岁,本公司按已交保险费的120%给付身故保险金。
(二)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单满期日,本公司按保险合同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满期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
注:到达年龄指被保险人原始投保年龄,加上身故当时保险单年度数,再减去1后所得到的年龄。
保险单红利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在每一会计年度末对该会计年度的分红保险业务进行核算,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确定红利分配方案。如果我们确定本合同有可分配红利,我们将进行红利分配,并向您寄送相关分红报告,告知您分红的具体情况。
特别提示和说明:保单的红利水平是不保证的,在某些年度可能为零。
红利领取方式
红利留存于您的红利累积账户,并按我们公布的红利累积利率以年复利方式储存生息,在本合同终止或您申请时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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