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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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
(一)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含当日)因疾病导致身故,我们将按本合同已交保险费的105%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我们将按以下约定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18周岁的,我们将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已交保险费的105%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
2、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18周岁的,我们将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
二、高度残疾保险金
(一)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含当日)因疾病导致高度残疾,我们将按本合同已交保险费的105%向高度残疾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因疾病导致高度残疾,我们将按以下约定向高度残疾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若被保险人被确认为高度残疾时未满18周岁的,我们将按被保险人被确认为高度残疾时本合同已交保险费的105%向高度残疾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
2、若被保险人被确认为高度残疾时已年满18周岁的,我们将按被保险人被确认为高度残疾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高度残疾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
特别提示和说明:
1、本条所列的身故保险金与高度残疾保险金,我们仅以给付其中的一项为限。
2、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一项以上的高度残疾情形时,我们仅给付一次高度残疾保险金。
保险单红利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在每一会计年度末对该会计年度的分红保险业务进行核算,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确定红利分配方案。如果我们确定本合同有可分配红利,我们将进行红利分配,并会向您寄送相关分红报告,告知您分红的具体情况。
特别提示和说明:保单红利是不确定和非保证的。
红利领取方式
保险单红利用于购买交清增额保险,将本合同的红利作为一次交清保险费以增加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我们根据分配的红利金额、被保险人在红利分配日时的年龄以及本合同所载明的交清增额保险费率来决定所增加的基本保险金额。
交清增额的基本保险金额自对应的红利分配日起开始生效。
交清增额的基本保险金额中每千元所对应的现金价值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交清增额的基本保险金额则继续参加分红,其红利继续用于增加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若被保险人在红利交清增额前发生保险事故,但在红利交清增额之后申请理赔,基本保险金额以发生保险事故时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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