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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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主合同保险期间内,我方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 身故保险金
我方按以下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
1. 如果主合同在被保险人18周岁前生效,且被保险人在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前(不含当日)身故的,身故保险金为被保险人身故时主合同项下累计已支付的全部保险费的120%;
2. 如果被保险人在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起至41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不含当日)期间身故的,身故保险金为被保险人身故时主合同项下累计已支付的全部保险费的160%;
3. 如果被保险人在41周岁的保单周年日起至61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不含当日)期间身故的,身故保险金为被保险人身故时主合同项下累计已支付的全部保险费的140%;
4. 如果被保险人在61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后(含当日)身故的,身故保险金为被保险人身故时主合同项下累计已支付的全部保险费的120%。
但是,如果被保险人是在主合同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 之外的原因导致身故的,身故保险金为主合同项下您方已支付的全部保险费。
主合同的等待期为主合同生效之日起180天内(含第180天);如果主合同曾一次或多次复效,则自每次复效之日起180天内(含第180天)也均为等待期。
主合同自被保险人身故时起效力终止。
二、满期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主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然生存,我方按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
红利及红利分配
红利的来源
该分红保险产品的红利主要来源于死差、利差和费差。其中,利差是指实际投资收益与期望投资收益之差;死差是指期望死亡赔付与实际死亡赔付之差;费差是指预定费用与实际费用之差。
红利的分配方式
本产品的红利分配方式是现金红利。
红利的领取方式
我方提供累积生息的红利领取方式,即由我方保留红利,在每个保单周年日按我方公布的累积利率按复利方式累积生息,直至合同终止时给付。
投保人可以在主合同保险期间内申请领取全部或部分已分配的红利及其利息。
红利分配政策及影响因素
主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红利水平是不保证的,在某些年度红利可能为零。在主合同有效期内,在符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的情况下,我方将根据上一会计年度的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情况决定红利分配方案。如果我方确定主合同有红利分配,则该红利将于保单周年日分配给投保人,并以红利通知书的形式通知投保人。红利应分日是保单周年日,而红利的实际分配日将可能因年度会计核算、审计或法律法规、监管要求而迟于保单周年日。
主合同在效力中止期间不参与红利分配。自主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累积生息的红利停止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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