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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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医疗保险金
本保险合同医疗保险金的保障范围,是指符合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自付的,或者本合同约定的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外的医疗必需且合理的医疗费用。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在上述保障范围内承担下列医疗保险金保险责任:
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基本医疗保险协议管理医疗机构(不含特需和国际医疗部,下同)住院治疗的,对于其每次住院实际发生并支付的符合本合同保障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我们在扣除当地公费医疗、基本医疗保险和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的部分后,对其当年度余额,按照本合同附件一所列的给付比例给付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其中,住院医疗费用是指被保险人在住院期间实际发生的药品费、住院手术费、床位费和其他费用。
住院前后门诊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基本医疗保险协议管理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对于被保险人在与住院相费用保险金同的医疗机构因与该次住院相同的原因在该次住院前七日内(含住院当日)以及出院后二十日内(含出院当日)所实际发生并支付的符合本合同保障范围的门诊治疗费用,我们在扣除当地公费医疗、基本医疗保险和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的部分后,对其当年度余额,按照本合同附件一所列的给付比例给付住院前后门诊费用保险金。
其中,门诊治疗费用是指包括医生诊断、处方、药品、检查、护理、医疗用品等在医疗机构内发生的费用,以当地卫生或有关政府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为限。
每一保单年度内,我们对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以及住院前后门诊费用保险金以附件一中所列的保单年度内住院及前后门诊医疗费用保险金给付限额为限;其中单一材料费以附件一中单个保单年度内单一材料费用限额为限。我们在每一保单年度内累计给付的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以及住院前后门诊费用保险金达到该保单年度住院及前后门诊医疗费用保险金给付限额时,该保单年度我们对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特定门诊治疗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基本医疗保险协议管理医疗机构以门诊方式接受恶性肿瘤费用保险金放射治疗、恶性肿瘤静脉注射化学治疗、血液透析、腹膜透析、肾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或肝硬化门诊治疗的,对其每次门诊实际发生并支付的符合本合同保障范围的特定门诊治疗费用,我们在扣除当地公费医疗、基本医疗保险和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的部分后,对其当年度余额,按照本合同附件一所列的给付比例给付特定门诊治疗费用保险金。
每一保单年度内,我们对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特定门诊治疗费用保险金以附件一中所列的保单年度内特定门诊治疗费用保险金给付限额为限。
慢性病门诊治被保险人在基本医疗保险脚议管理医疗机构进行高血压病 ,糖尿病、冠心病门诊治疗的,对其每次门诊实际发生并支付的符合本合同保障范围的门诊治疗费用,我们在扣除当地公费医疗、基本医疗保险和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的部分后,对其当年度余额,按照本合同附件一所列的给付比例给付慢性病门诊治疗费用保险金。
每一保单年度内,我们对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慢性病门诊治疗费用保险金以附件一中所列的保单年度内漫性病门诊治疗费用保险金给付限额为限。
若单个保单年度内上述各项医疗保险金责任累计给付金额之和达到附件一中所列的单个保单年度内医疗费用保险金给付限额时,该保单年度内的各项医疗保险金责任均终止。
若保证续保期间内各项医疗保险金责任累计赔付金额之和达到附件一中所列的保证续保期间内累计医疗费用保险金给付限额时,保证续保期间内的各项医疗保险金责任均终止。
特别约定
(1)若被保险人在其医保所属地以外的医疗机构就医,且其已从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获得费用补偿,则我们承担的医疗费用范围为被保险人已发生的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的80%;
(2)若被保险人已参加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但未从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获得费用补偿,对于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内的费用,我们承担的费用范围为被保险人已发生的上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内医疗费用的50%;
(3)若被保险人已经参加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以及补充医疗保险,已从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获得费用补偿,但未从补充医疗保险获得费用补偿,对于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我们承担的费用范围为被保险人己发生的上述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内自付医疗费用的50%e
(4)对于本合同约定的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外的医疗必需且合理的进口材料,我们承担的费用范围为该材料费用的30%。若该进口材料无法用类似国产普通型材料替代的,被保险人需向我们申请,我们将按照与国产普通 型材料费用相同的方式给予赔付。
我们按上述特别约定计算医疗费用时,若既符合(3),又符合(1)的,对于我们承担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内的自付医疗费用优先适用(3)进行计算;若既符合(4),又符合(1),(2)或(3)的,对于我们承担的本合同约定的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外的医疗必需且合理的进日材料费用优先适用(4)进行计算。
无理赔优待
优待一:如果您首次投保本产品,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在您连续投保且本合同一直有效的情况下,第1和第2个保单年度内被保险人均未发生保险事故的,则从第3个保单年度起,被保险人可持续享有如下优待:
(1)各项医疗保险责任年度给付限额、单一材料费用给付限额、单一保单年度内医疗费用保险金额,均调整为附件一约定金额的120%。
(2)非既往症人员保证续保期间内累计医疗费用保险金额调整为人民币100万元。
(3)既往症人员保证续保期间内累计医疗费用保险金额调整为人民币18万元。
若获得优待一后,被保险人又申请对第1或第2保单年度内发生的医疗费用进行理赔,或我们发现被保险人在第1或第2个保单年度内有保险事故发生,则以上各项保险金额及给付限额均恢复至附件一约定的金额。如果我们已按优待一所调整的保险金限额或给付限额给付保险金,则被保险人应返还我们己给付的调整前后之保险金差额。
优待二:如果您首次投保本产品,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在您连续投保且本合同一直有效的情况下,第1至第3个保单年度内被保险人均未发生保险事故的,则从第4个保单年度起,被保险人可持续享有如下优待:
(1)各项医疗保险责任年度给付限额、单一材料费用给付限额、单一保单年度内医疗费用保险金额,均调整为附件一约定金额的150%。
(2)非既往症人员保证续保期间内的累计医疗费用保险金额调整为人民币120万元。
(3)既往症人员保证续保期间内累计医疗费用保险金额调整为人民币20万元。
若获得优待二后,被保险人又申请对第3保单年度内发生的医疗费用进行理赔,或我们发现被保险人在第3保单年度内有保险事故发生,则以上各项保险金额及给付限额均恢复至优待一调整的金额。如果我们己按优待二所调整的保险金限额给付保险金,则被保险人应返还我们已给付的调整前后之保险金差额。
若获得优待二后,被保险人又申请对第1或第2保单年度内发生的医疗费用进行理赔,或我们发现被保险人在第1或第2保单年度内有保险事故发牛,则以上各项保险金额及给付限额均恢复至附件一约定的金额。如果我们己按优待二所调整的保险金额或给付限额给付保险金,则被保险人应返还我们己给付的调整前后之保险金差额。
个人账户累积
个人账户累积可用于被保险人退体后购买商业健康保险和个人自负医疗费用支出,保阶全额以个账户价值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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