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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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主合同保险期间内,我方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 年金
(一)生存保险金
自主合同第五个保单周年日起,如果被保险人在保单周年日仍然生存的,我方按以下约定金额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
1.自主合同第五个保单周年日起至被保险人59周岁(含)的每个保单周年日,生存保险金为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
2.自被保险人60周岁(含)起至87周岁(含)的每个保单周年日,生存保险金为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
(二)首次额外奖励金
在主合同第五个保单周年日,如果被保险人仍然生存的,我方将按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向受益人给付首次额外奖励金。
(三)祝寿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生存至65周岁、70周岁、75周岁的保单周年日,我方将分别按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向受益人给付祝寿保险金。
二、 满期保险金
在被保险人8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如果被保险人仍然生存,我方将按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400%向受益人给付满期保险金,主合同效力终止。
三、 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我方将按以下两项的较大者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
1.被保险人身故时主合同项下累计已支付的全部保险费扣减已经领取并且应当领取的年金后的余额;
2.被保险人身故时主合同的现金价值。
主合同自被保险人身故时起效力终止。
四、 一次性领取选择权
如果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在50周岁(含)以下的,年金和满期保险金受益人在被保险人6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的30天前提出一次性领取申请,且被保险人在6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仍然生存的,我方将在被保险人6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按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与一次性领取系数(见附表)的乘积向受益人给付保险金,主合同自被保险人6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起效力终止。
红利分配
红利是非保证的,在某些年度红利可能为零。在主合同有效期内,在符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的情况下,我方将根据上一会计年度的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情况决定红利分配方案。
如果我方确定主合同有红利分配,则该红利将于保单周年日分配给您方,并以红利通知书的形式通知您方。红利应分日是保单周年日,而红利的实际分配日将可能因年度会计核算、审计或法律法规的规定、监管要求而迟于保单周年日。
我方提供累积生息的红利领取方式,即由我方保留红利,在每年保单周年日按我方公布的累积利率按复利方式累积生息,直至合同终止时给付。
您方可以在主合同保险期间内申请领取全部或部分已分配的红利及其利息。
主合同在效力中止期间不参与红利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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