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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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将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身故,我们按照申请身故保险金时本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申请身故保险金时本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是指:我们在正式接受保险金申请人的身故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相应申请资料并确认其属于保险责任后,根据我们公布的确认属于保险责任当日的价格计算的个人账户价值。
意外全残关爱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日起的第180日经过有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鉴定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全残的,我们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日后的第1个保险单周年日至第10个保险单周年日(若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在保险单周年日,则上述第1个保险单周年日即为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日),按下表给付意外全残关爱保险金。
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的年龄 每年给付的意外全残关爱保险金(人民币元)
未满18周岁 无
18周岁-55周岁 事故发生时已交保险费之和的10%,但最高不超过20万元
56周岁-65周岁 事故发生时已交保险费之和的2%,但最高不超过20万元
66周岁-70周岁 事故发生时已交保险费之和的1%,但最高不超过20万元
70周岁以上 无
若多份包含有“意外全残关爱保险金”保险责任的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为同一人,则我们每年根据前述所有合同给付的意外全残关爱保险金的总额不超过20万元。
关爱延续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日起的第180日经过有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鉴定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全残的,且在事故发生之日后的第10个保险单周年日前身故,我们一次性给付关爱延续保险金,金额为尚未给付的意外全残关爱保险金的现金价值,此后不再给付意外全残关爱保险金,本合同终止。现金价值计算标准见所附的“意外全残关爱保险金现金价值表”。
意外全残关爱保险金现金价值表:(币值单位:人民币元)
意外全残关爱保险金尚未给付的次数 意外全残关爱保险金现值(根据每1000元每年给付的意外全残关爱保险金计算)
10 8970.87
9 8170.14
8 7349.39
7 6508.13
6 5645.83
5 4761.97
4 3856.02
3 2927.42
2 1975.61
1 1000.00
年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自合同第5个保险单周年日起(含第五个保险单周年日),如果合同持续有效且被保险人仍生存的,年金受益人可以向我们申请年金。我们按年金受益人向我们申请的年金金额向年金受益人给付年金,每个保险单年度内累计申请领取的年金金额最高不得超过累计已交保费的20%。年金给付后,投保人的个人账户价值按照按我们给付的年金数额等额减少。
若被保险人于申请日后的每个保险单周年日24时仍生存,则我们将在对应保险单周年日的下一个资产评估日,按年金受益人向我们申请的年金金额进行给付,直至本保险合同终止。若个人账户中每个投资账户价值均小于所申请的年金金额,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年金领取后剩余的个人账户价值不得低于我们所规定的最低限额。
本合同终止后,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如果在我们已经开始给付意外全残关爱保险金后,您申请解除本合同的,我们在本合同解除后将继续按照规定承担给付意外全残关爱保险金和关爱延续保险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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