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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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且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18周岁,我们将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累计已付保险费(不包括其附加合同的保险费)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身故,且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18周岁,我们将按如下方式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41周岁,身故保险金金额为身故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累计已付保险费(不包括其附加合同的保险费)的160%;
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41周岁且未满61周岁,身故保险金金额为身故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累计已付保险费(不包括其附加合同的保险费)的140%;
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61周岁,身故保险金金额为身故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累计已付保险费(不包括其附加合同的保险费)的120%。
意外伤害身故额外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以下情形下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或作为驾驶员驾驶个人非营运车辆,自被保险人进入车辆车门起至离开车辆车门止,遭受的意外伤害事故; 个人非营运车辆指符合汽车分类国家标准(GB/T3730,1-2001)中的乘用车定义,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9座,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或临时物品,车主为自然人且登记的使用性质为非营业性运输的四轮及四轮以上机动车;登记为非营业性运输的机动车,如从事以牟利为目的的旅客运输、货物运输行为,不视为个人非营运车辆,不在保障范围内;
(2)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合法乘坐作为公共交通工具的汽车或公司(单位)上下班班车,自踏入汽车或班车车门起至走出汽车或班车车门止,遭受的意外伤害事故;
(3)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合法乘坐作为公共交通工具的列车或轮船,自踏入列车舱门或轮船船体起至走出列车舱门或轮船船体止,遭受的意外伤害事故;
(4)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合法乘坐作为公共交通工具的民航班机,自通过机场安全检查起至走出班机舱门止,遭受的意外伤害事故; 公共交通工具指具有有效营运执照、以客运为目的且以收费方式合法搭载乘客的列车(包括地铁、轻轨列车、客运火车以及其他客运列车)、汽车(包括公共汽车、电车、出租汽车)、轮船(包括渡轮)和民航班机;
若被保险人在上述(1)、(2)或(3)情形下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时已满18周岁,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身故,我们将在身故保险金约定的身故保险金的基础上额外按意外伤害事故发生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累计已付保险费(不包括其附加合同的保险费)的200%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伤害身故额外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上述(4)情形下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身故,我们将在身故保险金约定的身故保险金的基础上额外按意外伤害事故发生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累计已付保险费(不包括其附加合同的保险费)的500%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伤害身故额外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我们将按满期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不包括其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满期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保单红利的确定
本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您有权参与我们分红保险业务的盈利分配。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每年根据上一会计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保单红利是不保证的。 我们会向您寄送每个保单年度的分红报告,告知您分红的具体情况。
保单红利的领取
您在投保时可选择以下任何一种红利领取方式:
(1)直接领取;
(2)累积生息:红利留存在本公司,按我们公布的红利累积利率累积生息,并于您申请或本合同效力终止时给付; 如果您在投保时未选择红利领取方式,则以累积生息方式处理。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您需变更红利的领取方式,则您需填写变更申请书,在我们收到变更申请书之日起予以变更新的红利领取方式。红利领取方式的变更不影响按原领取方式已分配的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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