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关爱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满五年的首个保单生效对应日零时生存,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关爱金。
2.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满六年起至64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含)期间,在每一保单生效对应日零时生存,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生存保险金。
3.养老年金
被保险人于65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含)起,在每一保单生效对应日零时生存,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5%给付养老年金。
4.祝寿金
被保险人于65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零时生存,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祝寿金。
5.长寿金
被保险人于85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零时生存,本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给付长寿金。
6.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所处的以下不同情形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若身故时被保险人处于85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不含)之前,则本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现金价值二者之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
(2)若身故时被保险人处于85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含)之后,则本公司按本保险的现金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保单红利的确定
本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本公司每年对上一年度分红保险业务进行核算,如确定有红利分配,则按有关监管规定,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分红水平并进行红利分配。保单红利是不确定的。
本公司每年将向投保人提供红利通知书,载明当次分红的相关信息,投保人也可以向本公司查询。
第八条 保单红利的领取
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以下任何一种红利领取方式:
1.现金领取;
2.累积生息:红利留存在本公司,按本公司公布的红利累积利率累积生息,投保人可以随时申请领取或于本合同终止时领取。
除另有约定外,若投保人在投保时未选择红利领取方式,则本公司按累积生息方式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