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
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我们将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特别生存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第五个保险合同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特别生存保险金。
二、生存保险金
自本合同第六个保险合同周年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六十四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止,若被保险人于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生存保险金。
三、养老关爱保险金
自被保险人年满六十五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起,若被保险人于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5%给付养老关爱保险金。
四、特别关爱保险金
若投保人在被保险人年满十八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不含)之前发生全残4或身故,自投保人全残之日5或身故之日起,在被保险人年满十八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不含)之前,若被保险人于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零时仍生存且本合同已满六个保单年度,我们除按第二项给付生存保险金外,还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特别关爱保险金。
每个保单年度的特别关爱保险金以基本保险金额的20%为限。
若投保人为自己投保本合同,则不享受特别关爱保险金。
五、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不幸身故,我们将按其身故时所有已交的保险费与本合同现金价值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红利
本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您有权参与我们分红保险业务的盈利分配。在符合保险监督管理机关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我们根据上一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经营状况决定该年度的红利金额并分配给您。
我们在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分发红利。分发红利当时,本合同必须有效且没有任何未偿还欠款14。红利分配金额具有不确定性,我们将在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向您寄发有关红利状况的书面说明。
红利领取方式由您在投保单上选择下列任何一种:
一、现金;
二、累积生息:红利留存在本公司。我们根据红利累积利率15并且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红利不计息。在本合同效力终止时,我们将一并给付留存在本公司的红利本息。
三、抵交保险费:红利用于抵交到期保险费。如果有余额,将按我们确定的红利累积利率生息,直至下一交费日。在交费期满后,如果您没有书面通知我们重新选择红利领取方式,红利领取方式将自动变更为累积生息。
如果您在投保单上没有选定红利领取方式,我们将按累积生息方式办理。您可以申请变更红利领取方式,此变更申请的效力将于申请变更后的下一个保险合同周年日开始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