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类别:年金保险、分红险、自愿保险、原保险、个体保险、主险 | 投保年龄:出生满30日且已健康出院的婴儿至70周岁 | 保障期限: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被保险人80周岁止。 |
发行机构 | 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 主附险 | 主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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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银保产品 | 是 | 是否是投连险 | |
缴费期限 | |||
保障范围 | |||
保险责任 |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对被保险人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将按以下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已交保险费; 2、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二、 年金 从本合同第五个保险单周年日起至保险单满期日的前一个保险单周年日期间,若被保险人在每一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年金受益人给付年金。 若您投保时选择领取年金的频率为每年领取,我们于每个保险单周年日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年金受益人给付年金;若您投保时选择领取年金的频率为每月领取,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8.5%每月向年金受益人给付年金。 三、 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保险单满期日,本合同终止,我们将按本合同已交保险费向被保险人给付满期保险金。 保险单红利 一、红利来源 本公司每年分配给客户的红利来源于该年度公司在经营分红险业务中所获得的盈余。这些盈余主要来源于“不分费差的全差益”,即实际经营中的风险发生率、投资收益率、退保率等优于厘定费率时预计的状况所产生的盈余。 二、红利分配和领取 本公司的红利分配方式属于“现金红利”(即直接以现金的形式将盈余分配给保单持有人),无“终了红利”(即保单终止时派发的红利)。 本公司为投保人提供累积生息的红利领取方式,即红利留存于投保人的红利累积账户,并按本公司公布的红利累积利率以年复利方式储存生息,在保险合同终止或投保人申请时给付。 三、红利分配政策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末对该会计年度的分红保险业务进行核算,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按照保险监管机关的有关规定确定红利分配方案。若本公司确定保险合同有可分配红利,本公司将进行红利分配,并向投保人寄送相关分红报告。 四、红利水平的影响因素 影响保险单分红水平的因素主要是公司当年度的实际经营状况,包括分红账户的投资收益状况、实际赔付状况,因此每年的红利是不确定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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