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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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被保险人于本主险合同生效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或效力恢复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非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无息退还本主险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本主险合同终止。这一百八十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不含猝死)导致身故的,无等待期。
在本主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的有效期内,本公司依照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满期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在本主险合同保险单上所载明的合同期满日的二十四时仍生存,本公司将按本主险合同期满日的个人账户价值给付满期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二、身故保险金给付
1.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非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无息退还本
主险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本主险合同终止;
2.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不含猝死),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者于等待期后非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本公司将按被保险人身故时的个人账户价值计算身故保险金,给付后个人账户价值即为零,本主险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 个人账户价值 × 被保险人身故年龄系数
被保险人身故年龄系数如下表所示:
被保险人身故年龄 被保险人身故年龄系数
0-17周岁 120%
18-41周岁 160%
42-61周岁 140%
62周岁及以上 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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