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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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于祝寿保险金领取日(含)前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按下列两项计算方式所计得金额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1、以本合同(不含其他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准,计算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日止,所应交保险费总额。
2、被保险人身故日当时的现金价值。
(二)被保险人于祝寿保险金领取日(不含)以后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日当时的现金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满五周年的合同生效对应日仍生存的,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5倍给付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满六周年的合同生效对应日及自该日起每届满一周年的合同生效对应日仍生存的,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生存保险金。
祝寿保险金
被保险人到达祝寿保险金领取日仍生存的,我们以本合同(不含其他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准,计算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祝寿保险金领取日止,所应交保险费总额给付祝寿保险金。
投保人意外身故或全残豁免保险费
投保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或导致本合同全残项目列表所列全残的,则自投保人身故或全残日后首个本合同的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直
至本合同最后一次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止,我们豁免前述期间内本合同应交纳的保险费。我们视豁免的保险费为您已交纳的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保险费豁免开始后,我们将不接受有关变更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申请。
关爱保险金
投保人于被保险人年龄达十八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不含)前符合约定的投保人意外身故或全残豁免保险费的条件的,则自投保人身故或全残日后首个合同生效对应日起至被保险人年龄达十八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止,若被保险人每届满一周年的合同生效对应日仍生存的,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关爱保险金。
保单红利
红利的确定
本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您有权参与分红保险业务可分配盈余的分配。但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不分配红利。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每年根据本保险上一会计年度的业务经营状况,按照相关规定,确定当年度红利分配方案。
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且具有波动性。
红利分配日
红利分配日为合同生效对应日,但如果您的合同生效对应日在六月一日之前的,则红利分配日为六月一日。您可以通过我们的网站或客户服务热线了解红利公布情况。我们将给您寄送本合同的红利通知书。
红利给付方式
您在投保时可选择下列两种给付方式中的一种:
(一) 抵交保险费(仅限分期交付保险费的选择):红利用于抵交续期保险费,若不足抵交一期保险费的,不足部分的保险费须一并交付;若有余额,我们每年按红利累积利率累积计息至下一个保险费应交日。利率以我们公布的红利累积利率为准。本合同交费期间届满后,如您未重新选择红利给付方式,红利给付方式将以累积生息处理;
(二)累积生息:红利按我们每年宣告的红利累积利率以年复利方式累积计息,直至您申请领取时,或至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时,由我们一次给付给您。但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红利不累积生息。
红利给付方式变更
您可以于本合同有效期间内,书面申请变更红利给付方式。但您的申请应在合同生效对应日的三十日前到达,下一保险单年度内的红利依照变更后的红利给付方式给付。
如您在同一保险单年度内有一次以上的变更申请的,我们以合同生效对应日的三十日前最后到达的书面申请为准。
如您未选择红利给付方式,我们应以书面通知您限期选择,您逾期不选择的,红利以累积生息方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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