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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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期间内,我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满期保险金:保险责任期间届满时,被保险人仍然生存,我公司将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二)身故、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保险责任开始日(或自最近的合同效力恢复日,以较迟日为准)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非意外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我公司将按照您已交保险费的105%给付“身故、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自保险责任开始日(或自最近的合同效力恢复日,以较迟者为准)为准)起180日后因非意外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我公司将以您已交保险费为基数,按被保险人发生身故或全残时的到达年龄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身故、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我公司将按被保险人自事故发生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并据此决定是否给付“身故、全残保险金”。
到达年龄给付比例表
到达年龄 给付比例
满30天-17周岁 105%
18周岁-40周岁 160%
41周岁-60周岁 140%
61周岁及以上 120%
(一)保单红利的确定:本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在保险责任期间内,您有权参与我公司分红保险业务可分配盈余的分配。在保险责任期间内,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我公司每年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的分配方案,红利分配的额度是不确定的。我公司会向您提供每个会计年度的红利通知书,告知您分红的具体情况。
(二)保单红利的领取:本合同的红利领取方式为累积生息,红利留存在我公司,按照我公司当时适用的利率累积生息,并于本合同终止时给付。
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您不参与红利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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