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类别:年金保险、分红险、自愿保险、原保险、个体保险、主险 | 投保年龄: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28日至60周岁。 | 保障期限: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保险单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 |
发行机构 | 百年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主附险 | 主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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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银保产品 | 是否是投连险 | ||
缴费期限 | 趸交、3年、5年、10年 | ||
保障范围 | |||
保险责任 |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百年人寿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 生存年金 自本合同生效后第5个保单周年日3之日起,若被保险人每年到达保单周年日仍生存,百年人寿每年按基本保额的10%向生存年金受益人给付生存年金。 2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身故,百年人寿按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1 保单红利的确定 本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您有权参与百年人寿分红保险业务的盈利分配。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按照保险监管机关的有关规定,百年人寿每年根据上一会计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保险单分红是不确定的。百年人寿会向您寄送每个保单年度1的分红报告,告知您分红的具体情况。 2 保单红利的领取 您在投保时可选择以下任何一种红利领取方式: (1)累积生息:红利留存在百年人寿,按百年人寿每年确定并宣告的红利累积利率以年复利方式累计生息,并于您申请或本合同效力终止时给付。 (2)抵交保险费:红利用于抵交下一期的应交保险费,如果抵交后仍有余额,则用于抵交以后各期的应交保险费;红利不足以抵交整期应交保险费时,该红利不作为已交保险费,直到您补足差额为止。交费期满后,抵交保险费方式自动变更为累积生息方式。 (3)购买交清增额保险:根据被保险人当时的年龄和性别,将红利作为一次交清的保险费,增加基本保额。 如果您在投保时未选择红利领取方式,则以累积生息方式办理。您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不享有参与红利分配的权利。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若选择变更红利的领取方式,需填写变更申请书并经百年人寿审核同意。红利领取方式的变更不影响按原领取方式已分配的红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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