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类别:生死两全保险、分红险、自愿保险、原保险、个体保险、主险 | 投保年龄:凡出生满30天至70周岁且身体健康的人,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 保障期限:除非有另外的约定,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保险单所载生效日当日24时起, 至本合同第5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为止。 |
发行机构 | 工银安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 主附险 | 主险 |
---|---|---|---|
是否银保产品 | 是否是投连险 | ||
缴费期限 | |||
保障范围 | |||
保险责任 |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我们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身故,则我们按以下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本合同效力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已交保险费乘以附表所列相应比例; 2、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附表: 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到达年龄 比例 17周岁及以下 100% 18-40周岁 160% 41-60周岁 140% 61周岁及以上 120% 注:到达年龄:被保险人投保时的年龄十被保险人身故时的保单年度数一 1 二、满期金 本合同生效的第5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为本合同的满期日。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的满期日当日24时生存,且本合同有效,我们将按本合同满期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金予被保险人,本合同效力终止。 周年红利 本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您享有参与分配我们分红保险业务可分配盈余的权利。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每年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红利是不保证的。若我们确定本合同有红利分配,则该红利将于保险合同周年日分配给您,我们会向您寄送每个保单年度的红利通知书,告知您分红的具体情况。 分发红利当时,本合同必须有效,且您已交清上一保单年度的应交保险费。 只有当您交清第二个保单年度的保险费后,才可获得周年红利的分配资格。 红利将存放于本公司,按公司每年确定的红利累积利率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本合同效力终止时,我们将存放于本公司的红利本息向您一次付清。 本合同在效力中止期间,不享有红利的分配。 | ||
产品特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