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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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合同有效期限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24时之前身故,则我们按以下两者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1)本合同已支付保险费;
(2)被保险人被认定身故之日所在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24时之后(含24时)且于年满61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24时之前身故,则我们按以下两者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1)本合同已支付保险费的160%;
(2)被保险人被认定身故之日所在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61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24时之后(含24时)身故,则我们按以下两者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1)本合同已支付保险费的120%;
(2)被保险人被认定身故之日所在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
航空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发生航空意外伤害事故而致使身体遭受伤害,且自该次航空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次事故致成身故,则我们除按上述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以外,还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0%给付航空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合同满期日当日24时仍生存且本合同有效,则我们将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保单红利
本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有权参与我们分红保险业务的盈利分配。分红是非保证的,由我们根据上一会计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经营状况决定该保单年度的红利金额,并分配给您。
分发红利时,本合同必须有效,且您已交清所有应交保险费。红利领取方式为累积生息,红利保留在本公司,按我们每年确定的红利累积利率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不计息。本合同效力终止时,保留在本公司的红利本息一次付清。
我们将每年就保单红利的有关资料以书面形式通知您。
本合同在效力中止期间,不享有红利的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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