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类别:少儿保险、生死两全保险、分红险、自愿保险、原保险、个体保险、主险 | 投保年龄:出生满七日至十岁 | 保障期限:本合同有效至被保险人年满三十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则至被保险人三十岁生日)满期,并以保险单所载的满期日为准。 |
发行机构 | 友邦保险有限公司 | 主附险 | 主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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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银保产品 | 是否是投连险 | ||
缴费期限 | 趸交 | ||
保障范围 | |||
保险责任 | 一、身故保险金 (一)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前(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则于被保险人十八岁生日前)身故,则本公司将给付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其金额等于被保险人身故时下列二项金额中的较大者,若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发生变更,则下列本项金额须按照变更后的基本保险金额重新计算并自始调整: 1、本合同的保证利益的现金价值 2、若以趸缴方式支付保险费,则本项金额等于趸缴保险费;若以分期支付方式支付保险费,则本项金额按下列公式计算: (被保险人身故时累计应付已付各期保险费对应的月数/12)*按年付方式计算的本合同年保险费 (二)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或以后(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则于被保险人十八岁生日或以后)身故,则本公司将给付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其金额等于被保险人身故时下列二项金额中的较大者,若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发生变更,则下列本项金额须按照变更后的基本保险金额重新计算并自始调整: 1、本合同的保证利益的现金价值 2、若以趸缴方式支付保险费,则本项金额等于160%的趸缴保险费;若以分期支付方式支付保险费,则本项金额按下列公式计算: (被保险人身故时累计应付已付各期保险费对应的月数/12)*按年付方式计算的本合同年保险费*160% 本公司将在给付身故保险金的同时给付被保险人身故时的累计增值红利。 二、生存现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且本合同仍然有效,则本公司将按下表约定给付生存现金予被保险人: 生存现金给付日 生存现金给付次数 每次的生存现金给付金额 分别于被保险人年满十五、十六和十七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 三次 基本保险金额*10% (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则分别于被保险人十五、十六和十七岁生日) 分别于被保险人年满十八、十九、二十和二十一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 四次 基本保险金额*20% (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则分别于被保险人十八、十九、二十和二十一岁生日) 分别于被保险人年满二十二、二十三和二十四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 三次 基本保险金额*30% (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则分别于被保险人二十二、二十三和二十四岁生日) 在生存现金给付期间,若被保险人身故,则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将不再给付生存现金。 三、满期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然生存,则本公司将给付满期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满期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本公司将在给付满期金的同时给付满期时的累计增值红利。 增值红利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自第一个保险单周年日后首个法定会计年度起,本公司每年将根据上一法定会计年度本合同所属的分红保险产品组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决定红利的分配,该红利将与其他会计年度已分配的红利累计,尚未分配的红利是不保证的。除投保人另有约定外,累计红利将在本合同满期时与满期金一同给付予被保险人,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满期前身故,累计红利将与身故保险金一同给付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本公司每年将向投保人邮寄红利通知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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