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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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1)疾病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天内(含第180天)因疾病身故,我们按本主险合同已交保险费的105%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天后因疾病身故,我们按本主险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2)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含第180天),以该事故为直接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本主险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给付一般意外身故保
险金,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对于同一被保险人,无论您与我们订立一份或多份“幸福福多宝两全保险(分红型,2014)”合同,我们给付的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合计以人民币30万元与基本保险金额的和为限。
(3)水陆公共交通及自驾私家车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持有效客票(包括依法免票)乘坐行驶在固定路线的水陆客运公共交通工具,在此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含第180天),以该事故为直接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本主险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3倍给付水陆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我们不再给付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对于同一被保险人,无论您与我们订立一份或多份“幸福福多宝两全保险(分红型,2014)”合同,我们给付的水陆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合计以人民币50万元与基本保险金额的和为限。
被保险人作为驾驶员驾驶私家车在行驶过程中发生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的道路交通事故,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含第180天),以该事故为直接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本主险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3倍给付自驾私家车意外身故保险金,我们不再给付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对于同一被保险人,无论您与我们订立一份或多份“幸福福多宝两全保险(分红型,2014)”合同,我们给付的自驾私家车意外身故保险金,合计以人民币50万元与基本保险金额的和为限。
(4)航空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持有效客票(包括依法免票)乘坐合法商业运营的客运民航班机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含第180天),以该事故为直接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本主险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5倍给付航空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我们不再给付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对于同一被保险人,无论您与我们订立一份或多份“幸福福多宝两全保险(分红型,2014)”合同,我们给付的航空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合计以人民币100万元与基本保险金额的和为限。
(5)满期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生存至本主险合同期满日24时,我们按照本主险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保单红利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我们将根据上一会计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决定红利分配方案,并向您寄送红利通知书,红利是不保证的。红利公布日为每年的6月30日,保险单周年日在红利公布日之前的,红利派发日为红利公布日;保险单周年日在红利公布日之后的,红利派发日为保险单周年日。
您在投保时可选择以下任何一种红利领取方式:
(1)现金领取;
(2)累积生息:红利保留在本公司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红利累积利率23每年由我们公布,在合同效力中止期间不计息,我们在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时,将保留在本公司的红利本息一次性付清。
若您在投保时没有选定红利领取方式,我们按累积生息方式办理。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您可变更红利领取方式,但需填写变更申请书并经我们审核同意,变更后的红利领取方式仅适用于以后年度分配的红利。
本主险合同在效力中止期间不享有红利分配。
您申请退保时,若合同经过的保单年度未满整年的,不享有当年度红利分配。
保单红利水平主要由分险当年实际经营结果、未来盈余预期和投人的合理等因素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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