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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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1)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天内(含第180天)因疾病身故,我们按本主险合同已交保险费的105%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天后因疾病身故,我们按本主险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含第180天),以该事故为直接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本主险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2)意外身故额外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含第180天),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我们除了按本条第一款给付身故保险金外,再按本主险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额外保险金,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3)满期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生存至本主险合同期满日24时,我们按照本主险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保单红利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我们将根据上一会计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决定红利分配方案,并向您寄送红利通知书,红利是不保证的。红利公布日为每年的6月30日,保险单周年日19在红利公布日之前的,红利派发日为红利公布日;保险单周年日在红利公布日之后的,红利派发日为保险单周年日。
您在投保时可选择以下任何一种红利领取方式:
(1)现金领取;
(2)累积生息:红利保留在本公司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红利累积利率每年由我们公布,在合同效力中止期间不计息,我们在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时,将保留在本公司的红利本息一次性付清。
若您在投保时没有选定红利领取方式,我们按累积生息方式办理。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您可变更红利领取方式,但需填写变更申请书并经我们审核同意,变更后的红利领取方式仅适用于未来年度分配的红利。
本主险合同在效力中止期间不享有红利分配。
您申请退保时,若合同经过的保单年度未满整年的,不享有当年度红利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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