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
(1)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1)生存给付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本合同约定的起始生存金领取年龄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起至满期日(不含)止的每个保单周年日生存且本合同有效,我们在上述每个保单周年日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生存保险金。
2)满期生存给付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约定的满期日且本合同仍有效,我们按本合同的累计应交保险费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3)身故给付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以下两者之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i.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累计应交保险费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见下表);
被保险人身故时到达年龄 给付累计应交保险费的比例
不满十八周岁 100%
十八周岁至四十周岁 160%
四十一周岁至六十周岁 140%
六十一周岁及以上 120%
ii.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2)在本合同终止、撤销、解除后或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再承担本合同的保险责任。
1、红利来源
本产品的红利来源于死差、利差、费差。其中死差是指实际的死亡发生率与预期的死亡发生率的差异所产生的损益;利差是指实际的投资收益与预期的投资收益的差异所产生的损益;费差是指实际运营管理费用与预期的运营管理费用的差异所产生的损益。
2、红利分配方式
我们按照完整保单年度分配红利,若本合同于保单周年日及该保单周年日之前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皆有效,我们将根据该保单年度适用的红利分配方案向您派发该保单年度的红利。
在红利最终确定以后,我们会向您寄送该保单年度的红利通知书,告知您分红分配的具体情况。
您将以增额红利和终了红利的方式获得分配的红利。
(1)增额红利
增额红利的给付形式为增加满期生存给付和增加身故给付。
1) 增加满期生存给付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约定的满期日且本合同仍有效,除按“保险责任”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外,我们另将额外给付本合同当时已宣告的累计增额红利。
2) 增加身故给付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身故,除按“保险责任”给付身故保险金外,我们另将额外给付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已宣告的累计增额红利。
增额红利部分的保险金额一经宣布,我们便不能变更。您也可以领取全部或部分增额红利的现金价值。领取时,您须持本合同及您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领取后,已领取现金价值对应的增额红利金额将从累计增额红利金额中扣除。
(2)终了红利
终了红利分为三种:
1) 满期终了红利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满期日且本合同有效,我们在本合同满期日以一次性给付的形式给付满期终了红利。
2) 理赔终了红利
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内,从第一个保单周年日起,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以一次性给付的形式给付理赔终了红利。
3) 退保终了红利
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内,从第五个保单周年日起,若您退保(申请解除本合同),我们将以增加本合同当前现金价值的形式给付退保终了红利。
上述终了红利的金额可能会因保单经过年度 、被保险人的年龄等差异而有所不同 。
3、红利分配政策及确定保单红利的影响因素
在每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我们以该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经营情况为基础,确定红利分配方案。我们将不低于可分配盈余90%的部分分配给保单持有人(可分配盈余总额来源于死差、利差、费差)。在确定增额红利时,我们将保证其长期可持续性,以反映对公司长期经营的合理预期;我们将根据实际经营状况及精算评估适时调整终了红利率,相对增额红利率而言,终了红利率的波动性较大,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保单实际盈余的波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