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类别:年金保险、分红险、自愿保险、原保险、个体保险、主险 | 投保年龄:18周岁(含)—55周岁(含),交费期满不超过60周岁 | 保障期限: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生效日零时起至被保险人年满105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止,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
发行机构 | 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主附险 | 主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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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银保产品 | 是否是投连险 | ||
缴费期限 | |||
保障范围 | |||
保险责任 |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生存年金 本合同生效满五个保单年度后,自第五个保单周年日(含)起,至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止,若被保险人于每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每个保单年度按照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一次生存年金。 特别生存年金 自被保险人年满61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含)起,至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止,若被保险人于每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每个保单年度按如下方式给付 一次特别生存年金: 特别生存年金=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自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起至该保单周年日止已经过的完整保单年度数×10%。 祝寿保险金 您可以选择将被保险人70、80 或105周岁其中一个年龄作为祝寿保险金领取年龄,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祝寿保险金领取年龄一旦确定,不得变更。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本合同约定的祝寿保险金领取年龄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按照该保单周年日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祝寿保险金。 “累计已交保险费”,指本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时已经过保单年度数(交费期满后为交费年数)乘以年交保险费。 “年交保险费”指按本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时的基本保险金额及投保时被保险人年龄确定的年交保险费。 保险期间内祝寿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本合同约定的祝寿保险金领取年龄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之前身故,我们按照以下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 (2)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保单红利的确定及派发 本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有权参与我们分红保险业务可分配盈余的分配。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每年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保单红利是不保证的。 若我们确定本合同有红利分配,则红利将于保单周年日派发给您。我们会向您提供每个保单年度的分红报告,告知您分红的具体情况。 保单红利的领取 我们提供累积生息的红利领取方式,即红利留存在本公司,按我们每年确定的利率储存生息,并于您申请领取保单红利、申请办理减额交清或本合同效力终止时给付。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选择变更为抵交保险费的红利领取方式,即红利用于抵交下一期的应交保险费,如果抵交后仍有余额,则用于抵交以后各期的应交保险费,但该余额不计利息。交费期满后,抵交保险费方式自动变更为累积生息方式。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若选择变更红利的领取方式,需填写变更申请书并经我们审核同意。红利领取方式的变更不影响按原领取方式已分配的红利。 | ||
产品特色 | 悦活之乐安心享 保险合同生效满五个保单年度后,自第五个保单周年日(含)起,至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止,若被保险人于每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每个保单年度按照保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一次生存年金。 颐养之乐岁岁增 自被保险人年满61 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含)起,至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止,若被保险人于每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每个保单年度按如下方式给付一次特别生存年金:特别生存年金=保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自被保险人年满60 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起至该保单周年日止已经过的完整保单年度数×10%。 寿辰之乐任性享 您可以选择将被保险人70、80 或105 周岁其中一个年龄作为祝寿保险金领取年龄,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祝寿保险金领取年龄一旦确定,不得变更。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保险合同约定的祝寿保险金领取年龄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按照该保单周年日保险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祝寿保险金。 保险期间内祝寿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