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类别:年金保险、分红险、自愿保险、原保险、个体保险、主险 | 投保年龄:30天(含)至57周岁(含) | 保障期限: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30年 |
发行机构 | 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主附险 | 主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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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银保产品 | 是否是投连险 | ||
缴费期限 | |||
保障范围 | |||
保险责任 |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生存年金 本合同生效满六个保单年度后,自第六个保单周年日(含)起,至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止,若被保险人于每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每一保单年度按照如下约定给付一次生存年金: (1)交费期间为三年的,按年交保险费的4%给付; (2)交费期间为五年的,按年交保险费的6%给付; (3)交费期间为十年的,按年交保险费的12%给付。 “年交保险费”指按本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时的基本保险金额及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确定的年交保险费。 特别生存年金 本合同生效满五个保单年度后,若被保险人于第五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按照该保单周年日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一次特别生存年金。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照以下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 (2)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累计已交保险费”,指按本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时已经过保单年度数(交费期满后为交费年数)乘以年交保险费。 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我们按照保险期间届满时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保单红利的确定及派发 本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有权参与我们分红保险业务可分配盈余的分配。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每年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保单红利是不保证的。 若我们确定本合同有红利分配,则红利将于保单周年日派发给您。我们会向您提供每个保单年度的分红报告,告知您分红的具体情况。 保单红利的领取 我们提供累积生息的红利领取方式,即红利留存在本公司,按我们每年确定的利率储存生息,并于您申请领取保单红利、办理减额交清或本合同效力终止时给付。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选择变更为抵交保险费的红利领取方式,即红利用于抵交下一期的应交保险费,如果抵交后仍有余额,则用于抵交以后各期的应交保险费,但该余额不计利息。交费期满后,抵交保险费方式自动变更为累积生息方式。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若选择变更红利的领取方式,需填写变更申请书并经我们审核同意。红利领取方式的变更不影响按原领取方式已分配的红利。 | ||
产品特色 | 因需交费,灵活给付 您可根据需要,自行选择交费年期;保险合同生效满六个保单年度后,自第六个保单周年日(含)起,至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止,若被保险人于每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每一保单年度按照如下约定给付一次生存年金: (1)交费期间为三年的,按照年交保险费的4%给付生存年金; (2)交费期间为五年的,按照年交保险费的6%给付生存年金; (3)交费期间为十年的,按照年交保险费的12%给付生存年金。 年交保险费,指按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时的基本保险金额及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确定的年交保险费。 年金有爱,关怀绵长保险合同生效满五个保单年度后,若被保险人于第五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按照该保单周年日保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一次特别生存年金。 满期有响,关爱永伴 若被保险人于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我们按照保险期间届满时保险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满期保险金,保险合同效力终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