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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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将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身故,我们将按身故当时以下两项中的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 本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
(2) 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全残,并且经过有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确认,我们将按当时以下两项中的金额较大者给付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 本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
(2) 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水陆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70周岁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前在搭乘陆上公共交通工具或水上公共交通工具期间,发生陆上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事故或水上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我们在按照上述身故保险金的规定给付身故保险金的前提下,将按当时有效保险金额的1倍额外给付水陆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本项保险金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水陆公共交通意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70周岁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前在搭乘陆上公共交通工具或水上公共交通工具期间,发生陆上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事故或水上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全残的,我们在按照上述全残保险金的规定给付全残保险金的前提下,将按当时有效保险金额的1倍额外给付水陆公共交通意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本项保险金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航空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70周岁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前作为乘客持有效客票乘坐从事合法客运的航空公共交通工具时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我们在按照上述身故保险金的规定给付身故保险金的前提下,将按当时有效保险金额的2倍额外给付航空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本项保险金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航空公共交通意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70周岁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前作为乘客持有效客票乘坐从事合法客运的航空公共交通工具时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全残的,我们在按照上述全残保险金的规定给付全残保险金的前提下,将按当时有效保险金额的2倍额外给付航空公共交通意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本项保险金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本合同航空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和航空公共交通意外全残保险金中“作为乘客持有效客票乘坐从事合法客运的航空公共交通工具时”是指如下期限:
(1) 乘坐民航班机:自被保险人持本合同约定民航班机的有效机票踏入民航班机的舱门时起,至被保险人抵达所持有效机票载明目的港走出所乘民航班机的舱门时止。
(2) 被保险人改乘等效航班:自被保险人持等效航班班机的有效机票踏入等效航班班机的舱门时起,至被保险人抵达所持等效航班班机有效机票载明目的港走出所乘等效航班班机的舱门时止。
本合同终止后或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本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您有权参与我们分红保险业务的盈利分配,但分红是非保证的。我们每年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决定该年度的红利金额,并按本合同约定的方式分配给您,且向您寄送本年度红利通知书。
在同一保险单年度,若本合同在该保险单年度一直有效,则您有权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参与红利的分配。
本合同的年度红利分配方式为增额红利方式,即在按本合同约定分配红利时自动计入本合同保险金额。增额部分也参加以后各年度的红利计算。
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您不参与红利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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