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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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生存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被保险人生存,本公司将按如下方式给付生存保险金:
本公司于合同的第三、六、九、十二个保单周年日给付等值于基本保险金额百分之二十的生存保险金。
若申请人在生存保险金应领日未向本公司提出领取生存保险金的申请,则生存保险金留存在本公司的生存给付累积帐户,按本公司每年确定的生存给付累积利率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并于申请人申请时或本合同终止时给付。
二、满期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满期日,本公司将按以下方式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本合同即行终止:满期生存保险金=5×基本保险金额
三、疾病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1. 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一年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本公司将按以下方式给付疾病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即行终止:疾病身故或全残保险金=1.05×首期保险费;
2. 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一年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本公司将按下列方式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即行终止:疾病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1.1×基本保险金额×身故或全残时的交费年度数。
四、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本公司将按下列方式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即行终止:
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1.1×基本保险金额×身故或全残时的交费年度数。
若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被保险人的累计身故保险金额总和不得超过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红利分配及方式
本合同为分红型保险合同,投保人有权通过红利分配来分享公司的实际经营盈余。但红利是不确定和非保证的。
本合同所有附加险都不参加分红,除非在这些附加险中有明确的规定。
本合同的红利分配采用现金红利方式。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在符合保险监管部门规定的前提下,本公司在每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将根据上一会计年度分红型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并且实际分配盈余的比例不低于本公司当年分红保险业务可分配盈余的70%。
如果本公司确定本合同有红利分配,则该红利将分配给投保人。每年的红利分配方案的确定日为红利分配公布日。本公司在此公布日分配红利额,并向投保人寄发《年度分红业绩报告》。本公司分配的红利将于每年红利分配公布日计入累积红利;往年累积红利余额将按红利累积利率,按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并于合同终止时一次性给付。
因本合同期满、全残、身故致合同终止时,当年1 月1 日(如在第一个保单年度则为保单生效日)至合同终止日期间的红利将按合同终止日前最后一个红利分配公布日确定的红利标准计算,以额外红利方式分配给投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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