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1 教育金
自本合同生效满五年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含)起,如被保险人在每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将每年按基本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向教育金受益人给付教育金,直至本合同生效满十九年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含)止。生效满五年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给付比例为10%,此后每满一个保单年度,给付比例增加一次,增加比例为1%。即生效满五年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给付比例为 10%;生效满六年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给付比例为11%;生效满七年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给付比例为12%,按此类推以确定其他保单周年日零时的给付比例,在生效满十九年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给付比例为24%。
2 身故保险金
如被保险人在年满十八周岁前(不含十八周岁生日当天)身故,我们将按您已支付的本合同保险费数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如被保险人在年满十八周岁后(含十八周岁生日当天)身故,我们将按下列两者的较大值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2)被保险人身故时您已支付的本合同保险费。
3 满期保险金
如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日二十四时仍生存,我们将按您已支付的本合同保险费数额的110%向满期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保单红利
1 保单红利的确定
本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您享有参与分配我们分红保险业务可分配盈余的权利。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每年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保单的红利水平是不保证的,在某些年度红利可能为零。
我们会在每个保单年度向您提供红利通知书,告知您分红的具体情况。
本合同在效力中止期间不参与红利分配。
2 保单红利的领取
您在投保时可以选择以下任何一种红利领取方式:
(1) 现金领取;
(2) 累积生息:即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红利留存在本公司,按我们每年确定的红利累积利率储存生息,并在您申请领取或本合同终止时给付。
如果您在投保时未选择红利领取方式,则以累积生息方式办理。留存于本公司的红利与累积利息将不再参与红利分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