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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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按下列规定承担保险责任:
1、祝福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第五个保险单周年日仍生存,本公司按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20%给付祝福保险金。
累计已交保险费为选择一次性交清时的保险费或选择分期交付时的年交方式下的累计
已交保险费。
2、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第六个保险单周年日(含)至年满65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含),在每一个保险单周年日仍生存,本公司按照保险单上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乘以“生存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生存保险金。“生存保险金给付比例”的取值如下:
被保险人于第六个保险单周年日(含)至年满65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含),在每一个保险单周年日仍生存,本公司按照保险单上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乘以“生存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生存保险金。
“生存保险金给付比例”的取值如下:
保险单周年日 生存保险金给付比例
第六至第十五个保险单周年日 20%
第十六至第二十五个保险单周年日 25%
第二十六至第三十五个保险单周年日 30%
第三十六至第四十五个保险单周年日 35%
第四十六至第五十五个保险单周年日 40%
第五十六至第六十五个保险单周年日 45%
被保险人于年满66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含)起,在每一个保险单周年日仍生存,本公司按照保险单上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生存保险金。
养老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年满66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含)至年满70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含),在每一保险单周年日仍生存,本公司按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6%给付养老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年满71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含)至年满80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含),在每一保险单周年日仍生存,本公司按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8%给付养老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养老保险金首次领取日前因疾病或意外伤害身故,本公司将按下列二者中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给付后本合同效力终止:
(1) 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不计利息);
(2) 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若被保险人于养老保险金首次领取日(含)后因疾病或意外伤害身故,本公司将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给付后本合同效力终止。
保险单红利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末对该会计年度的分红保险业务进行核算,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如果本公司确定本合同有可分配盈余,本公司将进行红利分配。红利派发日为保险单周年日。本公司于每个会计年度分红方案公布之后的保险单周年日向保单持有人提供分红保险业绩报告暨红利通知书。若红利未能在派发日派发,本公司将按红利累积账户的红利累积利率补发应派发日至实际派发日期间的利息。
在投保时,您可选择下列任何一种红利领取方式:
1、累积生息:红利留存于您的红利累积账户,并按本公司确定的红利累积利率、以年复利方式储存生息,在本合同终止或您申请时给付。在同一保单年度内,若我们改变红利的累积利率,本合同在该保单年度内仍适用改变前的累积利率。
2、现金领取:在每个保险单年度末,本公司将该保险单年度的红利直接以现金方式返还给您。
3、抵交保险费:红利用于抵交下期保险费,若抵交后仍有余额,则余额用于抵交以后各期的保险费。抵交保险费方式下的红利余额按累积生息方式予以计息。抵交保险费方式在交费期满后自动变更为累积生息方式。
若您在投保时未选定红利领取方式,本公司将按累积生息方式办理。
变更红利领取方式必须以书面形式申请,本公司收到变更红利领取方式的书面申请后,应当及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和我们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发生身故给付、合同终止等情形的,我们将不派发该保单年度及以后年度的红利,在我们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或本合同届满时,若有留存在本公司的红利,将一并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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