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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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65周岁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不含该保险单周年日)之前身故,我们按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所交保险费扣除累计部分领取金额的余额;
(2)被保险人身故当时的个人账户价值。
上述所交保险费包括您已交付的期交保险费、追加保险费及补交的缓交期交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65周岁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含该保险单周年日)之后身故,我们按身故当时的个人账户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年金
本合同年金领取年龄及领取比例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您可以申请变更年金领取年龄和领取比例,但每年申请领取的年金金额不得高于已交保险费的20%。年金受益人可以选择向本公司提出按以下约定之一分期领取年金的申请:
1、年领
在被保险人年满65周岁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含该保险单周年日)之后,被保险人仍生存,我们自您与我们约定的领取年龄保险单周年日开始,于每年的保险单周年日按照您与我们约定的年金领取比例乘以本合同个人账户价值给付年金,给付后个人账户价值等额减少。
申请领取的年金金额不得超过领取当时本合同个人账户价值的5%,具体比例应符合我们的规定。
2、月领
在被保险人年满65周岁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含该保险单周年日)之后,被保险人仍生存,我们自您与我们约定的领取年龄保险单周年日开始,于首次领取日对应的每月对应日按照您与我们约定的年金领取比例乘以本合同个人账户价值给付年金,给付后个人账户价值等额减少。
申请领取的年金金额不得超过领取当时本合同个人账户价值的0.5%,具体比例应符合我们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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