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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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年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约定日期的零时,我们将按下表向被保险人给付年金:
生存年金
自第五个保单周年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六十周岁前的每个保单周年日,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
特别年金
第五个保单周年日和第六个保单周年日,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60%
养老年金
自被保险人年满六十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前的每个保单周年日,六十周岁时为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以后每年单利递增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
祝寿年金
被保险人年满六十五周岁至七十四周岁期间的每个保单周年日,本合同累计已交纳保险费的10%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六十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之前身故,我们将按以下两项金额的较高者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1. 累计已交纳的保险费扣除累计已给付的年金;
2. 被保险人身故时的现金价值。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六十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起至年满九十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之前身故,我们将按以下两项金额的较高者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1. 身故时上一保单周年日领取的养老年金金额×(31-已给付养老年金的保单年度个数);
2. 被保险人身故时的现金价值。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九十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之后身故,我们不再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保单红利的确定和发放
本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您有权参与我们分红保险业务的盈利分配。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每年根据上一会计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保单红利是不保证的。我们会向您寄送每个保单年度的分红报告,告知您分红的具体情况。
红利应分日是保单周年日,而红利的实际分配日将可能因年度会计核算、审计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而迟于保单周年日。
红利领取人为您本人。
保单红利的领取
您在投保时可选择下列任何一种红利领取方式:
1. 累积生息:红利存放于本公司,按我们每年确定的红利累积利率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不计息。本合同效力终止时,存放于本公司的红利本息一次付清。
2. 现金领取。
3. 抵交保险费:红利用于抵交到期保险费,若有余额则按我们确定的红利累积利率以年复利方式生息,直至下一交费日。交费期满后,若您未书面通知我们重新选择红利领取方式,则抵交保险费方式自动变更为累积生息方式。
若您投保时未选择红利领取方式,则以累积生息方式办理。
若您选择现金领取,则我们以银行转账方式办理。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可提出变更红利领取方式的书面申请,经我们同意并在本合同上批注后生效。红利领取方式的变更不影响按原领取方式已分配的红利。
本合同在效力中止期间不享有红利的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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