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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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养老年金
自被保险人生存至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起,您或被保险人可向我们申请养老年金,养老年金的给付方式有如下两种:
1. 每年按保单周年日时个人账户价值的10%;
2. 每月按保单周年日的月对应日时个人账户价值的1%。
养老年金的给付方式由您或被保险人在申请时与我们约定。自您或被保险人提出申请后批注上所载的生效日的零时起,若被保险人于每个保单周年日或月对应日的零时生存,我们将按照约定的方式向被保险人给付养老年金。给付养老年金后,个人账户价值同时按已给付的养老年金金额等额减少。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将按以下两项金额的较高者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注销该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我们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1. 累计已交纳的个人账户保险费扣除累计已给付的养老年金和部分领取的个人账户价值;
2. 被保险人身故时的个人账户价值。
若在被保险人身故至申请人提出身故保险金申请期间发生个人账户价值部分领取或养老年金给付的状况,我们将在个人账户价值中扣除相应金额后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
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全残,我们将按以下两项金额的较高者向被保险人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注销该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我们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1. 累计已交纳的个人账户保险费扣除累计已给付的养老年金和部分领取的个人账户价值;
2. 被保险人全残时的个人账户价值。
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一项以上的全残情形时,该给付以一次为限。
若在被保险人全残至申请人提出全残保险金申请期间发生个人账户价值部分领取或养老年金给付的状况,我们将在个人账户价值中扣除相应金额后向被保险人给付全残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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