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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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金
养老保险金领取方式为按年领取的,自被保险人年满养老保险金开始领取年龄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含)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若被保险人在每个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将在每年的保单周年日按如下约定向养老保险金受益人给付养老保险金:
(1) 满 60 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含)至满 64 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含):基本保险金额的 20%(仅适用于养老保险金开始领取年龄为六十周岁);
(2) 满 65 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含)至满 69 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含):基本保险金额的 25%;
(3) 满 70 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含)至满 74 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含):基本保险金额的 30%;
(4) 满 75 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含)至满 79 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含):基本保险金额的 35%;
(5) 满 80 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含)至被保险人身故:基本保险金额的 10%。
养老保险金领取方式为按月领取的,自被保险人年满养老保险金开始领取年龄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含)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被保险人每月在合同生效日在该月对应日(如果该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仍生存,本公司每月按该保单年度年领取养老保险金的 8.5%向养老保险金受益人给付一次养老保险金。
祝寿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年满养老保险金开始领取年龄的首个保单周年日生存,本公司按合同累计已交纳保险费(不计利息)的 20%向祝寿保险金受益人给付一次祝寿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年满 70 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生存,本公司按合同累计已交纳保险费(不计利息)的 30%向祝寿保险金受益人给付一次祝寿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年满 80 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生存,本公司按合同累计已交纳保险费(不计利息)的 50%向祝寿保险金受益人给付一次祝寿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年满 80 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不含)之前身故,本公司按下列二者中的较大者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1) 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累计已交纳保险费(不计利息)-累计已领取的祝寿保险金;
(2) 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现金价值。若被保险人于年满 80 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及之后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合同终止。
红利及红利分配
1. 红利来源
红利来源于死差益、利差益、费差益和其他差益所产生的可分配盈余。死差益是指产品定价中的预定死亡率与实际死亡率之差所产生的盈余;利差益是指预定投资收益率与实际投资收益率之差所产生的盈余;费差益是预计经营费用与实际经营费用之差所产生的盈余。
2. 红利分配方式及实现方式
本产品的红利分配方式为现金红利,即直接以现金的形式将盈余分配给投保人,投保人可以在投保时选择现金领取、累积生息等方式当中的任何一种进行红利领取。
3. 红利分配政策
本产品为分红保险产品,投保人有权参与本公司分红保险业务的盈利分配。在每一保单年度,如果合同有效,本公司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遵循普遍接受的精算原理,并符合可支撑性、公平性和可持续性原则,将不低于当年可分配盈余的 70%分配给投保人。
4. 红利水平影响因素
实际死亡率、实际投资收益和实际经营费用等因素。
5. 风险提示
保单的红利水平是不保证的,在某些年度红利可能为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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