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养老年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本公司根据被保险人在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的本合同产品账户价值,按投保人指定的养老年金领取方式及投保时本公司提供的养老年金领取标准表,确定被保险人每月(或每年)养老年金领取金额,养老年金领取方式及领取金额将在领取凭证上载明。在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本公司注销本合同产品账户,并按投保人选定的领取方式按期给付养老年金,同时按税延政策规定从当期给付的养老年金中扣除应纳税款。对于养老年金领取日,若本合同的养老年金是按月领的,则为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及其后每月的对应日;若本合同的养老年金是按年领的,则为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及其后每年的对应日。
(1)保证返还账户价值终身月领(或年领)
被保险人每生存至一个养老年金领取日,本公司按确定的领取金额和约定的养老年金领取方式向养老年金受益人给付一次养老年金,并按税延政策规定扣除当期给付的养老年金对应的应纳税款,直至被保险人身故。
如被保险人在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及之后身故,且本公司知道其身故前已给付的养老年金总和(扣除应纳税款前)小于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的本合同产品账户价值,本公司按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的本合同产品账户价值与已给付的养老年金总和(扣除应纳税款前)的差额,向其养老年金受益人一次性给付(若被保险人与养老年金受益人是同一人的,则向其继承人给付),并按税延政策规定扣除对应的应纳税款,本合同终止;如果被保险人在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及之后身体全残,且本公司已给付的养老年金总和(扣除应纳税款前)小于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的本合同产品账户价值的,养老年金受益人有权一次性领取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的本合同产品账户价值与已给付的养老年金总和(扣除应纳税款前)的差额,本公司按税延政策规定扣除对应的应纳税款后给付,本公司据此一次性给付的,本合同终止。
(2)固定期限15(或20,或30)年月领(或年领)
被保险人每生存至一个养老年金领取日,本公司按确定的领取金额和约定的养老年金领取方式向养老年金受益人给付一次养老年金,并按税延政策规定扣除当期给付的养老年金对应的应纳税款,直至固定领取期限届满,本合同终止。
如被保险人在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及之后,且在固定领取期限届满前身故,本公司按固定领取期内尚未给付的养老年金之和(扣除应纳税款前),向其养老年金受益人一次性给付(若被保险人与养老年金受益人是同一人的,则向其继承人给付),并按税延政策规定扣除对应的应纳税款,本合同终止;如被保险人在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及之后,且在固定领取期限届满前身体全残,受益人有权一次性领取固定领取期内尚未给付的养老年金之和(扣除应纳税款前),本公司按税延政策规定扣除对应的应纳税款后给付,本公司据此一次性给付的,本合同终止。
2.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前身故,且身故发生在满6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生效对应日前,本公司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申请身故保险金时的本合同产品账户价值,并按税延政策规定扣除对应的应纳税款,同时按申请身故保险金时的本合同产品账户价值的5%额外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前身故,且身故发生在满6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生效对应日及之后,本公司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申请身故保险金时的本合同产品账户价值,并按税延政策规定扣除对应的应纳税款,本合同终止。
若申请身故保险金的日期在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及之后,则本条中“2.身故保险金”中的账户价值取值为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的本合同产品账户价值。
3.身体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前身体全残,且身体全残发生在满60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生效对应日前,本公司向身体全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申请身体全残保险金时的本合同产品账户价值,并按税延政策规定扣除对应的应纳税款,同时按申请身体全残保险金时的本合同产品账户价值的5%额外给付身体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前身体全残,且身体全残发生在满6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生效对应日及之后,本公司向身体全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申请身体全残保险金时的本合同产品账户价值,并按税延政策规定扣除对应的应纳税款,本合同终止。
若申请身体全残保险金的日期在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及之后,则本条中“3.身体全残保险”中的账户价值取值为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的本合同产品账户价值。若申请身体全残保险金前本公司已经给付养老年金,则本公司在给付上述身体全残保险金时需扣除已给付的养老年金之和(扣除应纳税款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