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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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医疗保险金
本合同医疗保险金的保障范围,是指符合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自付的,或者本合同约定,的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外的医疗必需且合理的医疗费用。我们不承担的医疗费用范围在附表二上载明。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在上述保障范围内承担下列医疗保险金保险责任:
1、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基本医疗保险协议管理医疗机构(不含特需和国际医疗部,下同)住院治疗的,对于其每次住院实际发生并支付的符合我们保障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我们在扣除当地公费医疗、基本医疗保险和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的部分后,对其当年度余额,按照本合同附表一所列的,给付比例给付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其中,住院医疗费用是指被保险人在住院期间实际发生的药品费、住院手术费、床位费和其他费用。
2、住院前后门诊费用保险金被保险人在基本医疗保险协议管理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对于被保险人在与住院相同的医疗机构,因与该次住院相同的原因在该次住院前7日内(含住院当日)以及出院后30日内(含出院当日)所实际发生并支付的符合本合同保障范围的门诊治疗费用,我们在扣除当地公费医疗、基本医疗保险和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的部分后,对其当年度余额,按照本合同附表一所列的给付比例给付住院前后门诊费用保险金。
其中,门诊治疗费用是指包括医生诊断、处方、药品、检查、护理、医疗用品等在医疗机构内发生的费用,以当地卫生或有关政府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为限。
3、特定门诊治疗费用保险金被保险人在基本医疗保险协议管理医疗机构接受恶性肿瘤17门诊放化疗、肾透析门诊治疗、肾移植术后门诊抗排异治疗或肝硬化门诊治疗的,对其每次门诊实际发生并支付的符合本合同保障范围的特定门诊治疗费用,我们在扣除当地公费医疗、基本医疗保险和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的部分后,对其当年度余额,按照本合同附表一所列的给付比例给付特定门诊治疗费用保险金。
4、慢性病门诊治疗费用保险金被保险人在基本医疗保险协议管理医疗机构进行高血压病、糖尿病、冠心病门诊治疗的,对其每次门诊实际发生并支付的符合本合同保障范围的门诊治疗费用,我们在扣除当地公费医疗、基本医疗保险和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的部分后,对其当年度余额,按照本合同附表一所列的给付比例给付慢性病门诊治疗费用保险金。
费用限额:
1、若单个保单年度内,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和住院前后门诊费用保险金、以及其中所含的单一材料费用"的累计给付之和达到本合同附表一所列的单个保单年度内该项医疗费用保险金额时,该保单年度内的此项医疗保险金责任终止。
2、若单个保单年度内,特定门诊治疗费用保险金责任、慢性病门诊治疗费用保险金责任分别累计给付金额之和达到本合同附表一中所列的单个保单年度内该项医疗费用保险金额时,该保单年度内的此项医疗保险金责任终止。
3、若单个保单年度内,上述各项医疗保险金责任累计给付金额之和达到附表一中所列的单个保单年度内医疗费用保险金给付限额时,该保单年度内的各项医疗保险金责任均终止4、若保证续保期间内各项医疗保险金责任累计赔付金额之和达到本合同附表一中所列的保证续保期间内累计医疗费用保险金赔付限额时,保证续保期间内的各项医疗保险金责任均终止。
特别约定:
1、若被保险人在其医保所属地以外的医疗机构就医,且其已从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获得费用补偿,则我们承担的医疗费用范围为被保险人已发生的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的80%
2、若被保险人已参加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但未从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获得费用补偿,对于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内的费用,我们承担的费用范围为被保险人已发生的上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内医疗费用的50%。
3、对于本合同约定的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外的医疗必需且合理的进口材料,我们承担的费用范围为该材料费用的30%,若该进口材料无法用类似国产普通型材料替代的,被保险人需向我们申请,我们将按照与国产普通型材料费用相同的方式给予赔付。
4、若我们实际赔付的金额低于合同约定范围内被保险人医疗费用的90%,我们应向被保险人自动补齐相关差额。但此款不适用于以上三款特别约定。
二、个人账户累积个人账户累积可用于被保险人退休后购买商业健康保险和个人自负医疗费用支出,保险金额以个人账,户价值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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