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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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合同保险期间,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身故,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本合同效力终止。
二、 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营运的公共交通工具而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在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事故而身故,则我们按照本条第一款给付身故保险金的同时,再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本合同效力终止。被保险人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期间自被保险人踏入交通工具车厢或舱门起至抵达本次车程或航程目的地走出车厢或舱门为止。
三、满期金
本保险合同生效的第5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为本合同的满期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的满期日当日 24 时仍生存,且本合同仍有效者,我们给付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予满期金受益人,本合同效力终止。
周年红利
本合同为分红保单,可参与公司分红业务的盈利分配。周年红利是不保证的。在符合保险监管机关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我们根据分红业务的经营状况决定每年红利金额,并每年向您寄送红利通知书,以书面形式告知本合同周年红利的金额及其计算方法,并于保险合同周年日分发予您。分发红利当时,本合同必须有效。红利将存放于本公司,按公司每年确定的红利累积利率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本合同效力终止时,我们将存放于本公司的红利本息向您一次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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