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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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身故给付
若被保险人在18周岁前身故,则自被保险人身故之日起,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按以下两项相比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
(一)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已缴保险费;
(二)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缴费期间内身故,且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18周岁,未满62周岁,则自被保险人身故之日起,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已缴保险费的160%(百分之一百六十)给付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缴费期间内身故,且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62周岁,则自被保险人身故之日起,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已缴保险费的120%(百分之一百二十)给付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缴费期间届满之日后身故,且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18周岁,未满62周岁,则自被保险人身故之日起,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按以下两项相比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
(一)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已缴保险费的160%(百分之一百六十);
(二)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缴费期间届满之日后身故,且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62周岁,则自被保险人身故之日起,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按以下三项相比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
(一)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已缴保险费的120%(百分之一百二十);
(二)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
(三)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上述“已缴保险费”指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若发生本合同减少基本保险金额的情形,则已支付的保险费将按减保比例相应减少。
红利
本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有权参与本公司分红保险业务的盈利分配。红利分配政策遵从
公平性、一贯性和稳定性原则,在合同有效期内,每年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保证分配比例不低于当年红利分配额度的70%。
产品的红利来源是死差、费差、利差、及其他来源,即来自保险公司实际经营成果优于死亡率、费用率、投资收益等定价假设的盈余。分红保险投资组合由现金、存款、国债、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可转企业债、证券投资基金、央行票据、以及其它允许保险资金投资的投资工具组成。
本合同的红利分配方式为现金红利。
投保人对本合同的红利领取方式为累积生息,投保人可以随时申请领取,我们每年就红利的有关资料以书面形式通知投保人。
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投保人不享有红利的分配。
本合同效力终止后,剩余的红利我们将一次性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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