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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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的有效期内,我们依照约定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特别生存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后的第5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将按本合同的年交保险费给付特别生存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二、生存保险金
自本合同生效日后的第6个保单周年日起,若被保险人于每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该保单年度的生存保险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
三、关爱保险金
自本合同生效日后的第25个保单周年日起至第34个保单周年日止,若被保险人于每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将按本合同的实际已交纳的保险费的10%给付该保单年度的关爱保险金。
四、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第25个保单周年日零时前身故,我们将按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一)本合同实际已交纳的保险费;
(二)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若被保险人于第25个保单周年日零时或之后身故,我们将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以上“身故保险金”中所称的现金价值均不包括因红利分配产生的相关利益。
保单红利
本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您享有参与分配我们分红保险业务可分配盈余的权利。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每年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保单红利是不保证的。
若我们确定本合同有红利分配,则该红利将于保单周年日分配给您,每个保单年度我们会向您提供一份红利通知书,告知您分红的具体情况。
您在投保时可选择以下任何一种红利领取方式:
(一)现金领取。
(二)累积生息:红利留存在本公司,按我们公布的红利累积利率以年复利的方式累积生息,并于您申请或本合同终止时给付。
(三)抵交保险费:红利用于抵交下一期的应付保险费,如果抵交后仍有余额,则用于抵交以后各期的应付保险费,但该余额不计利息。
交费期满后,抵交保险费方式自动变更为累积生息方式。
(四)购买交清增额保险:依据被保险人当时的年龄,以红利作为一次交清的净保险费,增加基本保险金额;购买交清增额保险后,交清增额保险对应的身故保险金为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交清增额保险的现金价值。
交清增额保险不享有特别生存保险金和关爱保险金。
如果您在投保时未选择红利领取方式,则以累积生息方式办理。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您可以变更红利的领取方式,但需填写变更申请书并经我们审核同意。红利领取方式的变更不影响按原领取方式已分配的红利。
若在保单年度中本合同终止,我们会将上一红利派发日至合同终止日期间的红利以现金的形式分配给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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