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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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的有效期内,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九十日内为等待期。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3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并无息退还实际已交纳的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保险事故的,无等待期。
一、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在等待期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我们将按以下方式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实际已交纳的保险费×到达年龄对应的比例系数
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的到达年龄 比例系数
0-17岁 120%
18-40岁 160%
41-60岁 140%
61岁及以上 120%
二、自驾车意外额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或作为驾驶员驾驶自驾车、不以商业运营为目的而租赁的租用车期间遭受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除按第一项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外,我们将按本合同实际已交纳的保险费给付自驾车意外额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水陆公共交通意外额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运营的水、陆公共交通工具期间遭受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除按第一项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外,我们将按本合同实际已交纳的保险费给付水陆公共交通意外额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四、航空意外额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运营的民航班机11,在进入民航班机的舱门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民航班机的舱门时止的期间遭受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除按第一项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外,我们将按本合同实际已交纳的保险费的3倍给付航空意外额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五、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期满日的二十四时仍生存,我们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保单红利
本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您享有参与分配我们分红保险业务可分配盈余的权利。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每年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保单红利是不保证的。
若我们确定本合同有红利分配,则该红利将于保单周年日分配给您,每个保单年度我们会向您提供一份红利通知书,告知您分红的具体情况。
您在投保时可选择以下任何一种红利领取方式:
(一)现金领取。
(二)累积生息:红利留存在本公司,按我们公布的红利累积利率以年复利的方式累积生息,并于您申请或本合同终止时给付。
如果您在投保时未选择红利领取方式,则以累积生息方式办理。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您可以变更红利的领取方式,但需填写变更申请书并经我们审核同意。红利领取方式的变更不影响按原领取方式已分配的红利。
若在保单年度中本合同终止,我们会将上一红利派发日至合同终止日期间的红利以现金的形式分配给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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