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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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身故给付
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年龄未满18周岁,我们将按以下两项相比较大者,与被保险人身故时累计红利保险金额两者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已缴保险费的100%(百分之一百);
(2)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年龄已满18周岁,未满42周岁,我们将按以下两项相比较大者,与被保险人身故时累计红利保险金额两者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已缴保险费的160%(百分之一百六十);
(2)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年龄已满42周岁,未满62周岁,我们将按以下两项相比较大者,与被保险人身故时累计红利保险金额两者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已缴保险费的140%(百分之一百四十);
(2)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年龄已满62周岁,我们将按以下两项相比较大者,与被保险人身故时累计红利保险金额两者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已缴保险费的120%(百分之一百二十);
(2)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上述“已缴保险费”指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若根据本合同及附加合同相关条款减少了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则已支付的保险费将按减少基本保险金额的比例相应减少。
满期给付
本合同分为A、B、C、D、E五种,代码分别为PEA(A)、PEA(B)、PEA(C)、PEA(D)、PEA(E)。
PEA(A)的合同满期日为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生效15年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当日24时;
PEA(B)的合同满期日为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生效20年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当日24时;
PEA(C)的合同满期日为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生效25年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当日24时;
PEA(D)的合同满期日为被保险人生存至65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当日24时;
PEA(E)的合同满期日为被保险人生存至88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当日24时。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保险单载明的合同期满日当日24时,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与累计红利保险金额两者之和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保险金给付限制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持续有效一百八十日(若本合同中止后复效,则以最后复效日起持续有效一百八十日为准)以内(含当日)因疾病身故,我们不承担身故保险金的责任,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无息全额退还本合同已缴的保险费。
保单红利
本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有权参与本公司分红保险业务的盈利分配。红利分配政策遵从公平性、一贯性和稳定性原则,在合同有效期内,每年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保证分配比例不低于当年红利分配额度的70%。
产品的红利来源是死差、费差、利差、及其他来源,即来自保险公司实际经营成果优于死亡率、费用率、投资收益等定价假设的盈余。分红保险投资组合由现金、存款、国债、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可转企业债、证券投资基金、央行票据、以及其它允许保险资金投资的投资工具组成。
本合同的红利分配方式为现金红利。
投保人在投保单上可选择下列任何一种方式领取红利:
1、现金;
2、累积生息:红利保留在本公司,按本公司每年确定的红利累积利率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投保人可以随时申请领取。本合同终止效力时,保留在本公司的红利我们将一次性给付;
3、购买缴清增额保险:根据被保险人当时的年龄,以红利作为一次缴清保险费,购买缴清增额保险。因购买缴清增额保险增加的保险金额即为累计红利保险金额,增加的累计红利保险金额不参加分红。最后两期红利现金领取。
若投保人没有选定红利领取方式,我们将按累积生息方式办理。同时投保人可按本条款的规定变更红利领取方式。
我们每年就红利的有关资料以书面形式通知投保人。
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投保人不享有红利的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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