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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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特别生存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第五个、第六个保单周年日的当日24时,我们将按本合同年缴保费的百分之五十在第五个、第六个保单周年日当日24时给付特别生存金。
生存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自第七个保单周年日的当日24时起,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持续生存,我们在每个保单周年日当日24时按基本保险金额的百分之二十五给付生存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六十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当日24时仍生存,我们将按照祝寿金给付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不再给付本项生存保险金。
祝寿金领取后我们仍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的百分之二十五在每个保单周年日24 时给付生存保险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
祝寿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六十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当日24时,我们将按本合同已缴保费给付祝寿金。
身故给付
若被保险人在祝寿金领取日前(含)身故,自被保险人身故之日起,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按本合同终止当日的现金价值与本合同100%的已缴保险费两项中的数额较高者一次性给付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祝寿金领取日后身故,自被保险人身故之日起,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按本合同终止当日的现金价值与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两项中的数额较高者一次性给付身故保险金。
保单红利
本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有权参与本公司分红保险业务的盈利分配。红利分配政策遵从公平性、一贯性和稳定性原则,在合同有效期内,每年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保证分配比例不低于当年红利分配额度的70%。
产品的红利来源是死差、费差、利差、及其他来源,即来自保险公司实际经营成果优于死亡率、费用率、投资收益等定价假设的盈余。分红保险投资组合由现金、存款、国债、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可转企业债、证券投资基金、央行票据、以及其它允许保险资金投资的投资工具组成。
本合同的红利分配方式为现金红利。
投保人在投保单上可选择下列任何一种方式领取红利:
1. 现金;
2. 累积生息:红利保留在本公司,按本公司每年确定的红利累积利率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投保人可以随时申请领取。本合同终止效力时,保留在本公司的红利一次付清;
若投保人没有选定红利领取方式,我们将按累积生息方式办理。同时投保人可按本条款的规定变更红利领取方式。
我们每年就红利的有关资料以书面形式通知投保人。
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投保人不享有红利的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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