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身故给付
若被保险人在18周岁前身故,则自被保险人身故之日起,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按以下两项相比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
(一)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已缴保险费;
(二)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缴费期间内身故,且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18周岁,未满62周岁,则自被保险人身故之日起,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已缴保险费的160%(百分之一百六十)给付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缴费期间内身故,且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62周岁,则自被保险人身故之日起,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已缴保险费的120%(百分之一百二十)给付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缴费期间届满之日后身故,且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18周岁,未满62周岁,则自被保险人身故之日起,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按以下两项相比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
(一)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已缴保险费的160%(百分之一百六十);
(二)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缴费期间届满之日后身故,且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62周岁,则自被保险人身故之日起,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按以下三项相比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
(一)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已缴保险费的120%(百分之一百二十);
(二)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三)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上述“已缴保险费”指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若发生本合同减少基本保额的情形,则已支付的保险费将按减保比例相应减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