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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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18周岁(含)后身故,则我们给付等值于基本保险金额的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若被保险人在18周岁前身故,我们按本合同已缴保费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本合同持续有效一百八十日(若本合同中止后复效,则以最后复效日起持续有效一百八十日为准)以后(不含当日),首次发病并经我们指定的医院确诊初次患符合本合同重大疾病定义的疾病,则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若被保险人同时患多种重大疾病,本项责任我们以给付一次为限。
我们根据疾病诊断时的疾病状态或疾病阶段给付保险金,任何在诊断时已经超越轻症重疾的疾病状态或阶段,我们不给付轻症重疾额外给付保险金。涉及介入手术的轻症重疾不受此限制。
轻症重疾额外给付保险金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7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本合同持续有效一百八十日(若本合同中止后复效,则以最后复效日起持续有效一百八十日为准)以后(不含当日)首次发病并经我们指定的医院确诊初次患以下25项轻症重疾,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重疾额外给付保险金,并豁免本合同缴费期间内的自轻症重疾首次确诊日以后本合同的各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每种轻症重疾只给付1次,本项轻症重疾额外给付保险金以三次为限。
轻症重疾种类:
1 非危及生命的(极早期的)恶性病变
2 冠状动脉介入手术
3 轻微脑中风
4 心脏瓣膜介入手术
5 脑垂体瘤、脑囊肿、脑动脉瘤及脑血管瘤
6 视力严重受损(三周岁以上理赔)
7 主动脉内介入手术
8 较小面积III度烧伤(10%)
9 慢性肾功能损害 – 肾功能衰竭期
10 重症头部外伤
11 单个肢体缺失
12 单侧肺脏切除
13 肝脏整叶切除
14 轻度脑炎或脑膜炎后遗症
15 肺泡蛋白质沉积症
16 中度听力受损(三周岁以上理赔)
17 中度瘫痪
18肾脏切除
19早期运动神经性疾病
20可逆性再生障碍性贫血
21因肾上腺腺瘤所致的肾上腺切除术
22 心脏起搏器或除颤器植入
23 严重系统性红斑狼疮
24胆道系统重建手术
25 角膜移植
保险金给付限制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持续有效一百八十日(若本合同中止后复效,则以最后复效日起持续有效一百八十日为准)以内(含当日),
出现了本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轻症重疾的症状或体征,或经医学检查发现患本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轻症重疾,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无息全额退还本合同已缴的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持续有效一百八十日(若本合同中止后复效,则以最后复效日起持续有效一百八十日为准)以内(含当日)因疾病身故,我们不承担身故保险金的责任,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无息全额退还本合同已缴的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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