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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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照以下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合同效力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时保险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
(2)被保险人身故时保险合同现金价值。
“累计已交保险费”指按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时已经过保单年度数(交费期满后为交费年数)乘以年交保险费。
“年交保险费”指按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时的基本保险金额及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确定的年交保险费。
(2) 生存保险金
保险合同的生存保险金包括生存年金和特别生存年金。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按照如下约定给付各项生存保险金
2.1)生存年金
保险合同生效满五个保单年度后,自第五个保单周年日(含)起,至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止,若被保险人于每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每个保单年度按照保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一次生存年金。
2.2)特别生存年金
保险合同生效满五个保单年度后,若被保险人于第五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按照保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四倍给付一次特别生存年金。特别生存年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3) 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我们按保险期间届满时保险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乘以满期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满期保险金,保险合同效力终止。满期保险金给付比例如下表所示:
保险期间 满期保险金给付比例
10年 110%
15年 115%
【分红说明】
1、投资策略
采取稳健的投资理念,根据各类资产的风险收益差异进行筛选组合,在控制风险的同时获得长期稳定收益。投资范围主要包括政府债券、金融债券、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和股票、基金等权
益类投资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允许投资的其他投资工具。
2、红利来源
分红来源于利差、死差、费差。利差指实际投资收益率和评估利息率的差异;死差指实际死亡率和评估死亡率之间的差异;费差指实际费用与评估费用之间的差异。
3、红利分配
本产品的红利分配方式为现金红利。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间内,每年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保证分配比例不低于当年度公司分红账户可分配盈余的70%。
4、红利领取
我们提供累积生息的红利领取方式,即红利留存在本公司,按我们每年确定的利率储存生息,并于您申请领取保单红利或保险合同效力终止时给付。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选择变更为抵交保险费的红利领取方式,即红利用于抵交下一期的应交保险费,如果抵交后仍有余额,则用于抵交以后各期的应交保险费,但该余额不计利息。
交费期满后,抵交保险费方式自动变更为累积生息方式。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您若选择变更红利的领取方式,需填写变更申请书并经我们审核同意。
红利领取方式的变更不影响按原领取方式已分配的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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