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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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本公司将按照如下约定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将按照如下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及其利息,本合同随之终止。
(一)若被保险人在年满十八周岁前身故,本公司将按以下两项金额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
1、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现金价值2和本合同的已缴保险费3两项金额之间的较大者;
2、被保险人身故时的累积红利保险金额所对应的现金价值。
(二)若被保险人在年满十八周岁后身故,本公司将按以下两项金额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
1、本合同的已缴保险费乘以系数k所得金额与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基本保险金额两项金额之间的较大者;
2、被保险人身故时的累积红利保险金额。
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全残,本公司将按照约定给付全残保险金,本合同随之终止。
上述身故保险金和全残保险金中“系数k”与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的到达年龄相关,具体系数如下表所示:
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的到达年龄 k
18周岁至40周岁 160%
41周岁至60周岁 140%
61周岁及以上 120%
期满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单上载明的合同期满日,本公司将按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之和给付期满保险金,本合同随之终止。
红利
本合同有权参与本公司分红业务的盈余分配。本公司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全权决定每年的红利分配方案。红利是不保证的。
在每一个保险合同周年日,若本合同仍然有效并已缴付所有到期保险费且第二个保单年度的应缴分期保险费也已全部缴付,本公司将向投保人进行红利分配,并向投保人提供一份红利通知书。
本合同采用增加保险金额的方式分配红利。本合同因红利分配增加的保险金额即为红利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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