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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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主合同保险期间内,我方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 养老年金
主合同的养老年金领取期间为养老年金领取起始年龄的保单周年日至主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日的24时。在此期间内,如果被保险人在保单周年日的24时仍然生存的,我方按以下金额向受益人给付养老年金。
(一)养老年金领取期间的首个保单周年日的养老年金年领金额为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
(二)自养老年金领取期间的第二个保单周年日开始,养老年金年领金额在上一个保单周年日养老年金年领金额基础上,按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0.5%递增,但每一个保单周年日养老年金年领金额以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为限。
二、 满期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主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日的24时仍然生存的,我方将按主合同项下累计已支付的全部保险费向受益人给付满期保险金,主合同效力终止。
三、 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我方将按以下两项的较大者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
1.被保险人身故时主合同项下累计已支付的全部保险费;
2.被保险人身故时主合同的现金价值。
主合同自被保险人身故时起效力终止。
红利分配
红利是非保证的,在某些年度红利可能为零。在主合同有效期内,在符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的情况下,我方将根据上一会计年度的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情况决定红利分配方案。
如果我方确定主合同有红利分配,则该红利将于保单周年日分配给您方,并以红利通知书的形式通知您方。红利应分日是保单周年日,而红利的实际分配日将可能因年度会计核算、审计或法律法规的规定、监管要求而迟于保单周年日。
我方提供累积生息的红利领取方式,即由我方保留红利,在每年保单周年日按我方公布的累积利率按复利方式累积生息,直至合同终止时给付。
您方可以在主合同保险期间内申请领取全部或部分已分配的红利及其利息。
主合同在效力中止期间不参与红利分配。
自主合同中止之日起,累积生息的红利停止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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